斗毆打架會被怎么處理?
打架斗毆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見,打架斗毆的類型有很多,所以處罰方式也有很多。
處罰的力度一般是看受傷人的傷勢如何,如果只造成輕微傷害,私下和解就可以解決,但傷勢嚴重時,是會按刑事犯罪進行處理的,那么在法律上打架斗毆一般如果處罰呢?接下來華律網小編就為大家解答。
一、打架斗毆法律上如何處罰
要根據打架的具體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確定承擔的法律責任。
如果是輕微傷,你不會面臨刑事處罰;如果造成輕傷,你有可能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輕微傷: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輕傷以上,還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打架斗毆怎樣會觸及法律
如果是對方無故出手傷人,作為被侵害者,可以向正當防衛方面定性,但是如果是聚眾打架斗毆,那么就是要對自己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或者刑事責任了。輕傷與輕微傷均需要法醫鑒定。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輕微傷是刑事自訴案件。
是否構成輕傷是要看傷情鑒定,傷情鑒定是要通知嫌疑人的,但是不是必須通知嫌疑人家屬的,如果構成輕傷,那就要負刑事責任了,但是輕傷害案件是可以調解的,日常處理中,輕傷也都以調解解決,如果調解不成,則走刑事判決程序。
三、警方的處理流程如下:
打架報案后,派出所會根據具體情況依法進行處理:
1、如果情節輕微的,可對雙方進行批評教育。
2、如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對當事人予以治安處罰。
3、如果構成犯罪的,則應予以刑事立案,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對于因打架而造成的損失,派出所也可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綜上所述,根據打架斗毆處罰條例內容看出,打架斗毆就是犯法的,不管是給誰造成輕傷害還是輕微傷害,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傷情鑒定是由公安機關的法醫來鑒定并作出鑒定結論的。
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的規定是什么
在司法實踐當中,在聚眾斗毆案件當中被打成重傷的這部分人,都希望法庭按照 故意傷害罪 對其中的某些人員來追究法律責任,因為受害者肯定也是覺得當事人在毆打自己的時候完全就是故意的,對造成的這種傷害并不是沒有預見性,但是當時也并沒有收手。但實際上,聚眾斗毆 故意傷害 這兩種完全不同的 罪名 ,在判定的時候也不是大家想的那么簡單的。 一、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根據《 刑法 》理論,聚眾斗毆是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糾集多人成幫結伙地進行 打架斗毆 。是最嚴重的流氓活動之一,通常是不法團伙之間大規模地打群架,往往有一定準備,極易造成一方或雙方人身傷亡、甚至周圍群眾的傷亡或財產損失。可見, 聚眾斗毆罪 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具有群體性,被侵害的對象往往也具有群體性,即群對群;主觀方面是為了私仇、爭霸等流氓目的而產生犯意;客體是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客觀方面有聚眾和斗毆的行為,受損害的對象可能是一方、雙方,甚至無辜群眾,故受害對象有不特定性。 故意傷害罪,是為了達到傷害他人身體目的而實施傷害的行為。其構成是:主體屬一般主體,且多有單一性,眾多性是例外;主觀方面,是追求傷害他人身體的目的,而不是其他;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客觀方面,實施了傷害的行為,且后果達到輕傷及以上,受侵犯的主體多為個體或特定的個人,一般不涉及第三者。 兩罪最易混淆的原因也在于此:并非具備了聚眾行為和斗毆行為就當然定聚眾斗毆罪,關鍵要分別考察兩種行為的危害程度。當行為人的聚眾行為和斗毆行為的情節足夠嚴重,符合刑法292條第一款所列舉之要件,才足以從故意傷害罪升級到聚眾斗毆罪。此點,其實正是聚眾斗毆罪的立法原意所在。 二、聚眾斗毆只處理一方是否合法? 聚眾斗毆只處理一方是不合法的,聚眾斗毆導致雙方都有輕傷,雙方都要從重處罰。聚眾斗毆是行為犯,不以傷害后果為 立案 前提,傷害后果只是從重量刑的一個情況。 1、如果僅僅是故意傷害性質,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如果致人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 2、如果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 輕微傷 以上、或者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涉嫌“ 尋釁滋事罪 ”; 3、如果是雙方聚眾斗毆的,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雙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眾斗毆罪”。 三、打架斗毆構成犯罪的處罰有哪些? 如果打架斗毆的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后果,則使用《 治安處罰法 》予以 治安處罰 ;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則依據《刑法》規定,以聚眾斗毆罪處罰。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 打架斗毆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案發前因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將被害人致傷,情節明顯較輕,且案發后被告人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般應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犯罪行為所引起的附帶民事賠償,是屬于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應具有懲罰性。 刑法第36條作了明確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即使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 刑罰 ,才能予以免予刑事處罰。刑法第37條規定:“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械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打架斗毆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打架斗毆構成聚眾斗毆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為很多時候法庭審判會按照法律競合的這種狀態來審判,但實際上案件本身是不會成聚眾斗毆轉化或者上升成為故意傷害罪的,因為這兩種罪名在主體,主觀和客體等方面都存在著很大的差別,而且這個問題目前還是有在我國法律制度更進一步的明確的。
因打架打到要害,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所以,這是一起聚眾斗毆轉化的故意傷害致死案件 對于甲方,如果當時的情況是雙方互相糾集人手相互斗毆的話,同時構成聚眾斗毆,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于乙方,對于首要分子(發起人糾集者)和致人死亡的直接責任人,以故意傷害處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于參與的其他人,以故意傷害處于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乙方有自首、主動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可酌情從輕處理。 案例:我曾辦理一起案件:周某與劉某發生糾紛后,周某叫來張某、黃某等人,劉某亦叫來數人,雙方發生群毆,因周某人多,劉某方面人沒有動手,周、黃、張等人遂圍著劉某毆打,其間因喝酒及混亂,周持刀將自己人張某以及劉某均砍成重傷。后周某主動賠償張、劉醫療損失,張、黃主動賠償劉醫療損失。一審結果:以故意傷害,判處周四年,張、黃三年,張上訴,二審維持周四年,改判張、黃三緩四。 該案件中,周、黃、張作為聚眾斗毆的參與者,導致二人重傷(一人系“烏龍傷”),所以按故意傷害定性,因周系初犯偶犯且積極賠償,從輕判四年;黃、張為從犯且積極賠償,得判緩刑,其中張雖被自己人誤傷,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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