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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使用暴力被害人,中途停止迫害,會受到怎樣的處罰?(持刀行兇傷人怎么判刑)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4-19 13:26:16

故意持刀傷人要判刑多少年

故意持刀傷人,致人輕傷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擴展資料:

故意持刀傷人被拘案例:

《法檢速報》了解到近日,敖漢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邢某甲故意殺人案一審宣判。法院以被告人邢某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8月5日13時許,在別人家吃飯期間,被告人邢某甲與被害人孟某某發(fā)生口角,被告人邢某甲手持啤酒瓶追打孟某某,誤傷其他村民后被人攔阻。

飯后,被告人邢某甲回家,駕車來到孟某某家門口,從車上拿起一把折疊彈簧刀下車闖入孟某某家院內,直沖被害人孟某某而去,刺傷孟某某左胸部,因被害人反抗以及周圍人員的阻攔,被告人邢某甲的彈簧刀被人奪走,邢某甲隨后駕車逃離現(xiàn)場。

案發(fā)后,被告人邢某甲在家人的陪同下乘車前往公安局投案,在途中被警察抓獲。經敖漢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孟某某的損傷構成輕微傷。被告人邢某甲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41000元人民幣,得到了被害人諒解。

幸虧孟某某只是輕微傷,如果造成更嚴重的后果,我想就不是一年有期徒刑這么簡單了,大家遇事千萬要冷靜,不要最后追悔莫及。

參考資料來源:法制速報-駕車持刀到他人家中刺殺,犯故意殺人罪判一年

綁架未遂使被害人輕傷,會判幾年?

綁架未遂使被害人輕傷,會判幾年?

使用暴力綁架致人輕傷,已經構成綁架罪既遂,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騎車搶奪使被害人摔倒致輕傷如果定罪

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一)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
(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
(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綁架他人,但之后放了被害人,怎樣定性,是未遂,還是即遂,還是終止

屬于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的行為。
刑法: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哪些?綁架致人重傷怎么處理?

綁架罪中致使被害人死亡一般來講包括在綁架過程中故意傷害被害人或因為綁架行為而過失造成被害人死亡.
法律上<<刑法>>239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至人重傷在綁架罪不是法定情節(jié),但一般回作為酌定情節(jié)從重判決.

故意殺人未遂,致使被害人二級傷害,10級傷殘,應判幾年,犯罪人無經濟賠償能力,問犯罪人應判多少年

從描述情況來看,可能會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還要看詳細的案情。

你好;犯注意傷害罪,致使被害人八級傷殘的,兇手應該判幾年?

八級傷殘是工傷認定標準,刑事犯罪應當根據(jù)《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由司法鑒定部門鑒定為輕傷或者重傷。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搶劫未遂致被害人輕微傷會怎么判。經鑒定被害人手機價值1100.現(xiàn)金1300.頸部有指甲大的

對于中止犯如何處罰,刑法總則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了兩種情況: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據(jù)此,對中止犯的處罰就是看行為人有無“造成損害”,確定適用“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什么樣損害是本條規(guī)定的“損害”,怎樣確定“損害”,目前尚沒有統(tǒng)一的司法解釋,存在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只要行為人對犯罪物件造成具體的、有形的、可以測量的危害結果的時候,就屬于刑法二十四條中的“損害”,對其就應適用減輕處罰,而不適用免除處罰。這種觀點稱之為“物質性損害說”。
第二種意見認為,只要行為人侵犯了犯罪客體,就屬刑法二十四條中的“損害”,不適用免除處罰。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如故意殺人罪是保護生命權,盜竊罪是保護財產所有權等等,而犯罪中止雖然沒有發(fā)生法定的危害結果,但是這些行為損害了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個具體的社會關系,已經造成了這些犯罪客體受到侵害的事實。因此,行為人的行為也具有相當?shù)奈:π裕瑧斢枰蕴幜P。這種觀點稱之為“侵害客體說”。
第三種意見認為,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損害”應當包括無形的精神損害。我國刑法所規(guī)定的危害結果,不僅僅是指有形的、物質上的危害結果,也包括無形的、精神上的危害結果。比如,我國所規(guī)定的侮辱罪、誹謗罪等就是保護公民名譽、人格權利不受損害的罪名,是對公民精神層面上的一種保護。因此,造成他人精神上的損害,雖然不是有形的、物質上的,但也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結果。中止犯造成這樣的危害結果,只能適用減輕處罰的原則而不可以免除處罰。
第四種意見認為,刑法二十四條中的“損害”不僅僅是物質的、精神的損害,還包括各類有序的狀態(tài),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中對犯罪規(guī)定了四個方面的內容,其中一個方面就是對生產、生活、教學、科研等方面秩序的破壞,因此,中止犯的行為導致這些狀態(tài)嚴重混亂時,也應當認定行為人造成了危害結果,對其只能適用減輕處罰的原則,而不能免除處罰。
第五種意見認為,刑法二十四條中的“損害”必須是嚴重損害,從量的方面來說,這種損害是為刑法所評價的達到一定嚴重社會危害程度的后果,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損害,不是泛指任何物質性的危害結果,而是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結果。否則會導致刑罰的濫用,就會存在刑法對中止犯的評價比既遂犯還要嚴苛的可能,違背刑法設定中止犯的初衷,有違刑罰的目的。中止犯處罰原則中的“損害”應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結果,是刑法本身邏輯的要求,更是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內在要求。本案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后果,尚未達到嚴重損害的程度,不能認定為搶劫犯罪中止所造成損害。因為輕微傷是指損害程度明顯輕微,不足以造成人體健康明顯傷害,也不會造成器官功能障礙的損害,且其主觀惡性相對較輕,對本案犯罪嫌疑人應免除處罰。

團伙故意傷人致使被害人輕微傷怎樣判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于輕度和重度之間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 未遂被害人受輕微傷應該怎么賠償

*** 未案件中,被害人受輕微傷的,主要可以要求賠償?shù)膿p失有: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但是,如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過協(xié)商達成賠償協(xié)議的,則可以按雙方的協(xié)議進行賠償,不受上述賠償范圍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jù)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xié)議的,賠償范圍、數(shù)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限制。

搶劫未遂至輕傷可以判幾年

搶劫罪不以數(shù)額為既遂標準,
但是一分未搶到屬于未遂。
但是如造成被害人輕傷的,依然屬于既遂的情形。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都昌縣張三判多少年

文章供稿|王冰冰律師      一審判決張三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經劉斌律師、王冰冰律師全力辯護,二審法院改判張任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案情簡介      2002年5月,張三(化名,下同)父親在某村承包一片果園,2003年5月14日下午14時許,張三拿著自制土槍準備上山打山雞,在巡邏自家果園時,發(fā)現(xiàn)有人在果園偷香蕉。張三大喊抓賊,被害人李四(化名,下同)逃跑,張三便持槍追趕,在追趕過程中張三開槍擊中被害人李四背部,導致被害人李四當場死亡。張三多地潛逃長達17年,后張三于2020年12月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三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張三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并委托律師二審辯護。爭議焦點      1.張三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      2.一審判處張三死緩量刑是否合理?辯護意見(一)本案中針對張三的不法侵害客觀存在,張三相對方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行兇”,張三開槍還擊符合特殊防衛(wèi)的前提條件      根據(jù)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指導意見》:“15.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行兇”:(1)使用致命性兇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雖然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可以認定為“行兇”。      具體到本案中,案發(fā)之前張三并不認識被害人,與被害人無冤無仇。本案起因是被害人盜砍香蕉,張三在追趕被害人過程中,被害人拿著鉤刀返回來要砍張三。另有兩名證人證言可以作證被害人持刀事實,其中證人王清榮提到:“他的身旁有一把山刀” ,證人藍儒勝提到:“當時我看見死者蒲明元右手近處地上有一把鉤刀,我沒有親眼看見那男青年開槍打死蒲明元”。      被害人手持致命性兇器鉤刀向張三沖來,僅距離張三兩到三米,意圖砍向張三,雖然被害人實施的行兇行為,并未導致張三實際損害,但其行為已對張三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造成現(xiàn)實的威脅,本案當中被害人持刀砍張三的行為符合最高院正當防衛(wèi)意見中行兇的認定。對不法暴力行為還擊是人的本能反應,在此危急情況下,被害人的行為很可能導致張三重傷或者死亡,因此張三對正在行兇的被害人開槍防御,完全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條件。(二)張三基于防衛(wèi)目的,在被害人侵害尚未結束時,針對被害人開槍還擊,其行為應當構成正當防衛(wèi)1.張三開槍還擊時,被害人侵害尚未結束      張三是在被害人持刀沖過來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而開槍自衛(wèi)的。被害人持刀欲砍向張三,張三持槍警告被害人不要過來,但被害人仍繼續(xù)沖過來,張三方開槍以免受不法侵害。直至張三開槍之時,被害人的不法侵害仍未結束。2.從鑒定書可以推斷被害人應是在張三開槍瞬間轉身      在證據(jù)采信上,本案證據(jù)某某刑鑒尸檢字(200*)第***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中也可以印證張三未看到被害人轉身、被害人轉身可能發(fā)生在開槍瞬間的情形。在該鑒定書中,可以看到被害人除了背部中槍以外,有記載左耳垂下有一處淺挫傷痕長,實際從照片5可以看出該受傷部位與背部中彈傷痕情況以及傷痕大小無差異,應為中彈后導致的傷痕。鑒定書雖記載前頸部未見損傷,但從照片5可明顯看出左前頸有一處彈粒樣挫裂傷口,鑒定書并未對該傷情予以詳細記載。照片4顯示,被害人腰腹部左側前方有2到3處中彈情況,但鑒定書也未予以記載。如果張三是在背部開槍,不可能出現(xiàn)身體側邊或前面中彈的情況。3.張三一直穩(wěn)定供述被害人行兇事實,被害人也具備行兇的現(xiàn)實可能,應當對張三供述予以采信,認定張三構成正當防衛(wèi)      此案發(fā)生于四周長滿雜草的田間小路上,雖沒有目擊證人,但張三供述穩(wěn)定,且能夠與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其供述應予采信,辯護人亦已向法庭申請對張三進行測謊,進一步驗證張三陳述真實性。在張三與被害人對峙過程中,張三有試圖警告被害人停止行兇,但被害人不聽勸阻,仍持刀快速沖過來,張三方開槍還擊,在此突發(fā)情況下,不能苛求張三能看清被害人是否有轉身逃跑,更不能苛求張三在被害人瞬間轉身的情況下還能收回已經扣動的扳機,張三也無法就被害人是否繼續(xù)實施不法侵害作出精準快速的判斷,故應當采信張三開槍時不法侵害行為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的判斷。因此,張三在被害人正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時,對被害人開槍還擊,張三的行為應當構成正當防衛(wèi)。(三)偵查機關在訊問時存在誘供的情形,訊問筆錄與訊問視頻存在出入,未如實記載張三的供述,第四次訊問筆錄未無對應錄音錄像,屬非法證據(jù)應予以排除      具體體現(xiàn)在第三次訊問2020年12月7日的訊問視頻中:1.公安機關誘供      公安重復3遍向張三逼問,你好好回憶,你開槍的時候他是背向著你還是面向著你,張三回答,我那時候開槍打過去,看到他就倒下了,我也不知道。此后審訊中斷約2分鐘,后公安又就此問題重復2次向張三逼問,明顯存在誘供的情形。2.筆錄未全面記載張三的回答內容      公安問:你是否認識你殺害的人是誰?筆錄記載答:我不認識他,他是來我們香蕉園里面偷香蕉的。視頻實際回答:當時我不知道,他當時沖過來,我不敢開槍,我不認識他,他拿著刀砍我,他是來我們香蕉園里面偷香蕉的。3.筆錄遺漏記錄張三的陳述      遺漏記錄以下內容:我也扣動扳機了,我也是怕他,我不想他也沖過來就轉身了,我那時候也沒辦法,一秒之差,他也轉過去,一秒。4.筆錄完全歪曲張三陳述      公安提問:你開槍打到這名男子身體的什么部位?筆錄記載答:應該是背部,而且在我開了槍后他就趴在地上了。視頻實際回答:當時打的時候我不知道是背部,就是這樣(當事人作出舉著槍低著頭弓著腰的射擊姿勢),就趴下去了。      另,2020年12月17日即第四次訊問無對應的訊問視頻,證據(jù)不符合法定形式,屬于非法證據(jù),應當予以排除。(四)本案并未無證據(jù)證明張三不存在正當防衛(wèi)的可能性,認定被害人是否有持刀砍張三的事實應當由控方依法舉證,舉證不能導致事實存疑的,應當對該事實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      基于無罪推定的原則,控方必須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特定的犯罪行為,被告人沒有自證無罪的義務。但控方對張三一直陳述的,被害人持刀砍其的有利事實,在起訴書中只字未提。一審判決僅以“認定被害人在追趕時持刀要砍張三的事實證據(jù)不足”一語帶過,并未分析張三是否具有故意殺人的動機,也未分析當時的現(xiàn)實情況和可能發(fā)生的情形,完全不考慮張三案發(fā)時的現(xiàn)實處境。      可以明確的一點是,案發(fā)當時是根本沒有目擊證人的,本案證人均是證明槍擊的現(xiàn)場及事后情況。在被害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案發(fā)時沖突經過主要依賴于張三本人的供述以及現(xiàn)場勘驗情況、物證等來證實。當偵查機關趕到現(xiàn)場時,現(xiàn)場基本已被圍觀群眾破壞,同時偵查機關在勘驗現(xiàn)場時,也未對地面痕跡、是否打斗情況進行勘驗和分析,甚至遺漏了證人提到的被害人身旁的鉤刀這一關鍵物證。在此情況下,本案事實存疑是因偵查取證存在重大疏忽和瑕疵導致。如僅以鑒定結論中,被害人背部中槍,即草率認定張三當時無防衛(wèi)的必要,以損害結果推導案發(fā)經過,等于推定張三有罪,也有違我國刑法無罪推定原則。      因此,控方應當對被害人是否有持刀砍張三的事實進行充分調查核實,并對事實進行舉證,而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雖無法完全證實張三存在正當防衛(wèi)行為,但也無證據(jù)顯示張三在當時不存在正當防衛(wèi)的可能性。因控方舉證不能導致本案事實存疑,應當對該事實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合理解釋,法院并不能以證據(jù)不足,草率對被害人在追趕時持刀砍張三的事實不予認定。(五)退一步而言,即使認為張三防衛(wèi)開槍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也屬于防衛(wèi)過當,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且張三具有多項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應當從輕處罰      一是具有自首情節(jié)。本案到案經過可以證實張三系主動投案,投案后如實供述本案事實,應認定自首,對張三減輕或從輕處罰。二是對方嚴重過錯,甚至已經涉嫌構成犯罪,即便法院最終不認定張三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也至少應當認定被害人具有嚴重的過錯,對張三從輕處罰。三是張三自愿認罪,有明顯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張三構成故意殺人罪定性錯誤,張三的行為屬于特殊防衛(wèi),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認為其構成犯罪,也仍具有多項減輕或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應當對張三從輕處罰,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高,二審依法應予以改判。判決結果      1.維持某中級人民法院(202*)某**刑初**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隨案移送的單管火藥槍一把依法予以沒收銷毀。      2.撤銷某中級人民法院(202*)某**刑初**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人張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上訴人張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17年前的重大故意殺人案,鑒于案發(fā)時偵查技術手段落后,直至張三歸案時隔17年,根本無法補充取證,案件辯護難點重重,張三陳述被害人揮刀沖過來才開槍射擊,其開槍是基于防衛(wèi),該事實除其本人陳述外無任何證據(jù)可證實,張三曾作出對己不利陳述,筆錄中張三多次承認開槍時看到了被害人轉身。基于上述難點,劉斌律師、王冰冰律師作為張三的辯護律師,為張三爭取改判減刑進行如下辯護工作:(一)認真審查卷宗,梳理證據(jù)疑點      二審中,劉斌律師、王冰冰律師經過認真反復的閱卷,發(fā)現(xiàn)一審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存在遺漏,對張三陳述的被害人行兇、張三與被害人雙方對峙的關鍵事實并未認定。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照片反映被害人并非僅背部中彈,被害人身體前面和側面也有中彈痕跡,恰恰可以佐證張三開槍瞬間被害人方轉身逃跑這一事實。此外,公安對張三的訊問視頻與訊問筆錄存在較大出入,筆錄未如實記載的,恰恰是張三關于開槍時是否有看到被害人轉身事實的陳述。于是,劉斌律師、王冰冰律師就上述疑點向二審法院提交了詳實的書面辯護意見。(二)善于運用疑點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強調公訴方對張三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舉證責任      在庭審中,控辯雙方就張三是否存在防衛(wèi)事實,展開激烈辯論。劉斌律師、王冰冰律師緊緊圍繞疑點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提出案件疑點,進而強調公訴方應進一步承擔舉證責任,具體理由為:張三沒有自證無罪的義務,事發(fā)當時沒有目擊證人,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張三的陳述、現(xiàn)場勘驗情況、鑒定意見是本案定罪的關鍵證據(jù)。根據(jù)各證人的陳述,在公安到達現(xiàn)場前,已有很多群眾在圍觀,并且被害人妻子也已叫人要將被害人抬回去,現(xiàn)場環(huán)境早已被圍觀群眾破壞,在案的現(xiàn)場勘驗情況,公安也僅僅是對大環(huán)境拍照取證,而忽略了很多細節(jié),包括提取腳印、對地面痕跡進行勘驗和分析等,導致根本無法考證張三與被害人是否存在對峙、打斗情況。此外,公安也遺漏關鍵物證,證人多次提到的鉤刀,也未扣押作為本案物證。因此,本案事實存疑是公安取證瑕疵和重大疏忽導致,控方也沒有證據(jù)顯示張三不存在防衛(wèi)的可能性,基于疑點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應當采信張三陳述的案發(fā)經過。(三)積極與法官溝通,說服法官就案件事實和證據(jù)達成共識      二審審理期間,劉斌律師、王冰冰律師憑借自身的專業(yè)技能和對刑事案件獨有的敏感,及時發(fā)現(xiàn)案件的疑點和瑕疵,充分運用訴權和經驗與法官反復溝通交流,并向法官提交測謊申請書,申請對張三進行測謊,以還原案件全部事實。雖合議庭最終未同意對張三進行測謊,但在二審判決中,法官仍依據(jù)在案證據(jù)認定了“張三與被害人有近距離的短暫對峙,張三持槍且被害人持刀均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張三因緊張不能自控而開槍”這一關鍵事實。最終,二審法院方采納律師關于量刑過重的意見,將張三量刑從死緩改為無期徒刑。結語與建議      在刑事辯護中,貴在專業(yè),贏在細節(jié),律師應更重視對證據(jù)的細節(jié)研究,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jù)均應認真審視。張三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二審判決中雖并未采納律師關于張三構成正當防衛(wèi)的辯護觀點,但二審法院在沒有新增從輕情節(jié)情況下,仍對張三改判為無期徒刑,就足以反映二審法官對張三是否因防衛(wèi)而殺人,內心一定也是打了一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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