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犯罪,視情節(jié)嚴重而進行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guī)定: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擴展資料:
眾所周知,公章一般指是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章代表著公共管理、行政執(zhí)法等職權,加蓋公章的證明材料、法律文書等相當重要,甚至關乎公民個人的財產乃至人身權利。
而偽造的印章顯然將帶來巨大的社會危害,既破壞管理秩序,又可能導致人們上當受騙。因此,必須嚴厲懲戒“互聯(lián)網+偽造公章”行為,以此凈化社會環(huán)境,降低人們的交易風險。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或者使用、買賣偽造、變造的相關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最高可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一千元罰款。
而根據(jù)刑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有關部門對公章的管理控制相當嚴格,這也是出于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否則,如果誰都可以隨便刻一個公章,那么人們就會面臨無法辨別交往對象或交易對象真實情況的局面。
站在你面前的張三有可能不是張三而是李四。別人的身份證件可能是網購的,收入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是假的,房產證、駕駛證也可能是假的。整個社會就會因此陷入完全無序的混亂狀態(tài),交往成本和交易成本大大增加。
而從線下轉移到網絡,顯然進一步增大了偽造公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線下交易時代,由于受地域和交通限制,偽造公章店鋪的輻射范圍小,客戶較少,且由于需要當面交易,一些人也會有所顧忌,不至于什么公章都敢偽造。
一旦偽造公章行為搭上了互聯(lián)網便車,其輻射范圍必然擴大,客戶很可能來自全國各地,偽造公章的種類也可能更加繁多。因此,對此類違法行為必須嚴厲打擊,及時切斷這一黑色鏈條。
雖然互聯(lián)網放大了偽造公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但隨著網絡實名制、銀行卡實名制、手機號實名制、快遞實名制的逐步落實,查處此類違法行為并不復雜。
一般情況下,人們在網絡上的所有言行均會留下痕跡。這樣的話,只要抓住商家、買家、使用者的任一環(huán)節(jié),就可以順藤摸瓜,摧毀整個違法鏈條。如查獲了違法網店,便可以通過交易數(shù)據(jù)、聊天記錄鎖定所有購買假公章的買家,進而追究整個鏈條上所有違法者的責任。
此外,電商平臺也應盡到監(jiān)管責任,如可提高準入門檻,設置關鍵詞屏蔽刻假商家,發(fā)現(xiàn)刻假行為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刻章行業(yè)是一種特殊行業(yè),目前不妨考慮讓平臺一刀切地下架所有刻章店鋪,避免其中的不法商鋪偽造公章并在互聯(lián)網上叫賣。要知道,并非任何事物搭上互聯(lián)網便車就是好事,校園網貸因混亂,無序被叫停就是最好的例子。沒有監(jiān)管的“互聯(lián)網+刻章”還是應暫緩腳步,少一些對社會秩序的禍害。
參考資料:人民網—不能讓偽造公章搭上網絡便車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合同詐騙案件中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如下規(guī)定: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1、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shù)額較大并造成較大損失的:
虛構主體;冒用他人名義;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jù)、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xiàn)的票據(jù)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3、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4、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5、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6、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這些規(guī)定詳盡地列舉了合同詐騙案件中常見的足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對實踐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擴展資料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
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jù)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xiàn)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
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shù)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酌情從嚴懲處:
通過發(fā)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lián)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fā)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
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shù)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并具有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jù)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詐騙未遂,以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fā)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lián)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詐騙數(shù)額難以查證。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fā)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guī)定行為,數(shù)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guī)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案發(fā)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fā)還被害人。
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fā)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②.詐騙罪包括間接故意
詐騙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種,在詐騙罪主觀要件的研究中,分歧的焦點在于詐騙故意僅限于直接故意,還是包括間接故意。筆者認為,詐騙罪的主觀要件內容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目前,很多詐騙是在合法的外衣包裹下進行的,呈現(xiàn)出多樣化、職業(yè)性、隱蔽性強、借助信息技術等特點,而且經常與其他犯罪行為交叉在一起,詐騙故意很難被發(fā)覺。
如果一味將詐騙限定在直接故意中,勢必導致刑法在打擊這類犯罪上“力不從心”,損害相對人的財產利益。
典型的詐騙犯罪為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某件事情是假的,仍予以表達(明示或者默示的形式)使得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xù)維持錯誤認識,并基于此而“自愿交付”財物。
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得以實現(xiàn)。但有兩種情形討論得相對較少:一是行為人自己主觀上也認為某件事情是真的,而向相對人表達并獲取了財物,可在社會一般人看來這件事情為假。
二是行為人自己對某件事情也存有很多不確定因素,半信半疑,沒有把握,但為牟利仍予以確信表達,相對人基于行為人明確的表達而“自愿”交付財產。
這實際上涉及到行為人一方欺騙故意的程度問題。
對第一種情形,有觀點認為可以不認為具有詐騙故意。
對第二種情形,可以認定為有詐騙故意。
在這種情形下,行為人對自己所從事的具體行為是有明確認識的,也深知存在的不確定性、不真實性,但為了實現(xiàn)自己謀取利益的目的,隱瞞了全部或者部分真相。
仍舊任事情朝著可預知的方向發(fā)展,實則向被害人釋放一種信賴自己的“信號”,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繼而相信行為人。觀其行為可判斷有間接故意的心理態(tài)度,實質上為一種欺騙。
這種情形下,行為人所實施的“欺騙”行為雖然能被具有社會經驗、常識的人識破,但由于具體的被害人缺乏社會經驗或者常識判斷能力,因而陷入認識錯誤。
從騙者與該受騙者的關系上看,應該達到了詐騙犯罪的欺騙程度。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詐騙罪包括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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