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轄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刑事案件關于管轄權的規定較復雜,大致來講就是原則上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的相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將管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又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進一步劃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指定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管轄權主要分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我國刑事案件職能管轄權根據案件性質不同由不同機關負責偵查、立案:普通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犯罪由檢察機關負責偵查等,對于自訴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處理。
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刑事案件為: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立案管轄通常與審判管轄相對應,一般案件由哪個法院審判就由哪個法院相對應的偵查機關負責立案偵查。但是有些情況下,犯罪即使不在本級法院的管轄范圍內,偵查機關也可以立案。在立案權上,偵查機關沒有太多的限制6.
在審判中,我們堅持以犯罪地或者居住地作為聯結點,決定犯罪的審判管轄權問題。
你好
可以查看《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管轄的規定。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有哪些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擴展資料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二、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無期或死刑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關于管轄權的規定較復雜,大致來講就是原則上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的相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訴訟理論,一般將管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又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進一步劃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指定管轄。這是一套科學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轄體系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不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直接立案和審判。這類刑事案件,在刑事訴訟中稱為自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這一規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三類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訴,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解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共有四種:即刑法分則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公然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條規定的侵占他人財物案。這四種案件,犯罪情節輕微,案情都比較簡單,不需要偵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實,所以適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別說明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不需要進行專門調查和采取有關強制性措施即可查清案件事實的案件。這是對原刑事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所謂“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規定的修改,有利于防止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相互推諉而使被害人告狀無門的現象發生。這類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故意傷害案(輕傷);(2)重婚案;(3)遺棄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等。
這類案件不僅案情比較輕微,而且事實明顯,被告人明確,被害人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不需要動用偵查機關的力量去偵查,只需采用一般的調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實,所以也適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無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的規定,這類案件從性質上說原屬于公訴案件范圍,若成為自訴案件,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被害人有足夠證據證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經作出書面決定的。這類刑事案件的范圍很廣,既包括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立案偵查或撤銷的案件,也包括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公安、檢察機關立案管轄工作的制約,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告狀難”的問題。
上述由被害人起訴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有無證據證明,是否屬于輕微刑事案件,應由人民法院根據立案標準予以確認,并可以進行調解(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的案件除外),這樣既可以簡化訴訟程序,避免訴訟的拖延,減輕群眾的訟累,又有利于案件的解決和處理。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刑事案件由誰管轄 刑事案件管轄有哪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經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刑事訴訟管轄,是指公檢法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刑事案件管轄有哪些原則,法院對刑事案件怎么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公安機關都可以管轄。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的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一、刑事案件管轄有哪些原則
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
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屬人管轄權。這是指各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實行管轄的權利。2、屬地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領域內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發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轄權。3、保護性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于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4、普遍性管轄權。根據國際法,國家對于國際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如何,也無論他在何處犯罪均有權實行管轄。
二、法院對刑事案件怎么管轄
1、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基層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審的基本審級,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級的法院,也就是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最高一級的審判機關,它的主要任務是審判對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訴、抗訴案件,復核死刑案件,核準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以及監督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的最高審判機關,除核準死刑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審判的刑事案件,只應當是極個別的,在全國范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性質、情節都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最高法院將主要精力集中于監督、指導全國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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