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1]
相關司法解釋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摹?/p>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1)、(2)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案發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第十一條 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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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考試中,刑法一直是同學們備考的重點和難點,刑法要想拿到高分,抓住痛點是關鍵,下面法考就帶大家一起來學習下刑法的考試重點:搶奪罪
1.詐騙罪成立條件
結構:欺騙行為→處分人陷入認識錯誤→處分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損失
欺騙行為:欺騙行為必須達到足以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認識錯誤:必須是具有處分財產權限的人產生錯誤認識。
處分財物:受騙者處分財物時必須有處分意識和處分行為。既包括處分財物的所有權,也包括處分財物的占有權。
取得財物:取得財物的主體可以是行為人或行為人指派的第三人。如果沒有取得財物,就不能成立詐騙既遂。
遭受損失:這是指合法財產的損失。
考點提示:根據司法解釋,三千元、三萬元、五十萬元為數額較大、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分
兩罪區分的關鍵:受騙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物。這有兩個環節組成:一是客觀有處分行為;二是主觀有處分意識。兩個環節缺一不可。
【易錯點】
(1)三角詐騙
三角詐騙是指利用欺騙方法,使他人處分財物,被騙的財產處分人與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詐騙情形。
與一般詐騙(兩角詐騙)的區別:一般的詐騙中,受騙人、處分人與被害人是同一人;三角詐騙中,受騙人和處分人是同一人,但是與被害人是不同的人。判定是三角詐騙還是盜竊,關鍵看處分人是否有處分的權利。有處分的權利構成詐騙,沒有處分的權利構成盜竊。
(2)機器不能成為詐騙罪對象。因此在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鐵片獲得財物,應以盜竊罪論處。但是,在信用卡詐騙罪中,由于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不分對機器還是對人使用,一律定信用卡詐騙罪。
(3)欺騙應當是一種實質性欺騙,如果欺騙是社會生活所允許的,比如在一般的商品交易中一定程度的夸張和討價還價,不成立詐騙。
【易錯題】
乙全家外出數月,鄰居甲主動幫乙照看房屋。某日,甲謊稱乙家門口的一對石獅為自家所有,將石獅賣給外地人,得款1萬元據為己有。關于甲的行為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5/二/18.單選)
A.甲同時觸犯侵占罪與詐騙罪
B.如認為購買者無財產損失,則甲僅觸犯盜竊罪
C.如認為購買者有財產損失,則甲同時觸犯盜竊罪與詐騙罪
D.不管購買者是否存在財產損失,甲都觸犯盜竊罪
【考點】盜竊罪與侵占罪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聯系
【答案】 A 。解析:盜竊罪與侵占罪的區分關鍵在于“誰在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將他人占有的財物,排除他人占有,轉移為自己占有的,成立盜竊罪。以非法占有目的將他人所有,自己合法占有的財物轉變為自己所有的,成立侵占罪。本題中,盡管甲主動幫乙照看房屋,但就財物的占有認定來看,乙家門口的石獅屬于乙占有的財物,而不屬于甲占有,甲不構成侵占罪。甲系通過欺騙手段利用第三人去盜竊乙的石獅,屬于盜竊罪的間接正犯,構成盜竊罪。A項說法錯誤,當選。
至于甲對外地人是否構成詐騙罪,要看外地人是否有財產損失。關于財產損失,存在無權處分無效說和無權處分有效說兩種觀點。甲為無權處分人,只有一個行為,如果認為無權處分無效,即買受人(外地人)有財產損失,甲對所有權人乙構成盜竊罪,對買受人(外地人)構成詐騙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但如果認為無權處分有效,買受人(外地人)沒有財產損失,則甲只構成盜竊罪一罪。但是無論買受人是否存在財產損失,甲對乙都觸犯盜竊罪。B、C、D三項說法正確,不當選。
故本題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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