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為。作為違法構成要件要素的行為也被我國刑法理論成為危害行為。刑法上的行為,是指基于人的意識實施的客觀上侵害法益的身體活動。
具有有體性、有意性和有害性三個特征。有體性,是人的身體活動,包括積極活動與消極活動。所以,思想被排除在行為之外,隨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行為是客觀的,外在的表現,能夠改變客觀世界,侵害法益。
嚴重犯罪
從字面可理解為性質嚴重、情節惡劣、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偵查的各類重特大犯罪。這是對此廣義的解釋。
但從歷次政法機關在論述社會治安形勢和開展“嚴打”斗爭使用該語時,是有特指的,并不象字面理解那么寬泛,可解釋為由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偵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宣告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這是對“嚴重刑事犯罪”的狹義解釋。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刑事犯罪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