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偷錄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偷錄音可以作為證據。
錄音材料屬于電子證據和視聽資料,是證據的一種類別和形式,訴訟當事人有權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偷錄音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但需要具備證據“三性”才能具備證明力。在司法實踐中,以下兩種情況可以區分,在于對方當面或者電話溝通的時候,偷錄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錄音資料,一般可以認定為合法取得的,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擅自將錄音設備安裝在他人的家里、工作場所,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認定為合法取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錄音能成為證據嗎
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要強調的是它的合法性,必須是真實客觀有效的。根據法律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因此若是錄音是非法錄制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錄音要符合以下三性:
1、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
2、 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3、 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
錄音的法定條件如下:
1、錄音取得方式應當是合法。錄音取得過程中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不能采用竊聽,偷聽他人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權。比如不能在他人房子私自竊聽設備,用來竊聽錄音的。
2、錄音的內容要真實、完全連貫的,任何人不得進行剪輯。比如錄音時故意引導對方做某些回答,然后經過剪輯手段,獲得一份有利的證據,這種證據也會認定為無效。
3、錄音時對方的言論是真實意思表達,完全沒有受其他人的脅迫和威脅。比如通過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獲得錄音證據也是無效的。
4、錄音音質需要清晰,錄音內容要完整講述案件要證明的事實。
5、錄音資料不要刪除,保留原始錄音材料。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私自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私自錄音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2、錄音證據必須有其他證據佐證,不能單獨作為證據。
證人要具備的條件是:
1、知道案件的情況;
2、生理上、精神上沒有缺陷;
3、能辨別是非、能正確表達;
4、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5、是自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
3、因作證而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
5、如實作證的義務;
6、如實回答審判人員提出的問題;
7、遵守法庭秩序。
證據的種類: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綜上所述,私自錄音一般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但如果私自錄音沒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取得,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論任何證據,包括私自錄音,都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否則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品或者影像資料。提供復制品或者影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六十六條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通話記錄,如果沒有改動,是通話的客觀記載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否則,法院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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