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給女友轉賬可要的回來嗎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談戀愛期間發的紅包(轉賬)可不可以要回,要看紅包(轉賬)的性質而定,如果是借貸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如果是贈與的,一般是不能要對方還的。
1、首先看該筆資金的轉賬是否涉及民間借貸。當男女一方向另一方請求返還轉賬行為,是出于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時,就要審查在彼此間發生的轉賬行為,是否構成民間借貸的這兩個必備要件。
2、轉賬行為及贈與法律關系的認定。首先要看雙方是否有借款的意向,是否認定為存在借貸的法律關系。如果根據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法的關系,時間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一種贈與的行為。
3、有時涉及到不當得利的認定。可以根據不當得利相關法律規定,在雙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無法達到時,因為該行為而沒有合法根據取得財產,原則上應當認定為是不當得利予以返還。
一、哪些轉賬行為可以申請要回錢款?
1、確立婚戀關系的大額轉賬/贈與行為。如果是明顯用于確認婚戀關系目的的贈與財產,當確立婚姻關系目的不能實現時,可以主張返還。
2、主張為借用或者借款關系的轉賬行為。再者,在發生轉賬時明確提出是作為借用的,毫無疑問是可以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的,可以主張為借款要求歸還。
二、只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嗎?
只有轉賬記錄是可以起訴的,但是只有一個記錄是很難讓你取得勝訴,你需要其他證明提供佐證才能有把握取得勝訴。轉帳記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取決于具體情況,不同情況下的證據不同。
1、可以看出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有轉賬的明確信息。如果雙方之間不僅有轉賬記錄,還包括雙方的轉款交流聊天記錄,則可以從聊天記錄中闡明貸款關系的存在。
2、沒有有利的信息,借款的事實無法確定。
發生在情侶之間的微信轉賬(微信紅包),需要就每筆轉賬款項進行分析,若轉賬時在留言中、或在前后聊天記錄中已經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是借款,在分手后,一方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返還。如果說轉賬留言、聊天記錄中聲明是“要結婚”,那么可以理解為具有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在分手時,也是可以要求返還的。但如果款項支付沒有以上內容,或者存在互發紅包互表愛意的情況,一般會被認定為一般贈與。
談戀愛轉賬分手后可以要回嗎
法律主觀:
如果是無償贈與對方的一般是不可以要回的,除非具備法定撤回贈與的條件。如果是附條件贈與的,比如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條件贈與的彩禮則是可以要回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分手了,轉賬的錢還可以要回嗎?
首先要明確戀愛期間的轉賬性質,一種情況是構成贈與合同法律關系,戀愛過程中,一方為表示好感或增進感情,主動贈送對方一些財物且對方予以接受,此行為涉及贈與合同法律關系。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將財產交付受贈人后,贈與即已完成,贈與人不得再主張返還,案例中周先生在戀愛期間出于促進感情的目的,為徐女士購買手機、首飾等,均系一般贈與,不得再主張返還。此外,一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轉賬,一般被認為是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比如“520”、“1314”等。另一種情況是構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除應有如轉賬等借款交付行為之外,還應當有借錢合意的成立。因此,以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系起訴時,除了轉賬記錄外,還應當出具雙方就該筆轉賬達成了借貸合意的證據,如對方明確表示要借錢的消息記錄、借條等,否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戀愛期間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禮,是否能夠要求返還?在我國傳統婚俗觀念中,談婚論嫁之時,男方往往會給付女方一定彩禮表達訂立婚姻的誠意。本案中,周先生以結婚為目的多次向徐女士給付累計金額較大款項或價值較大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可視為彩禮,以下情況下男方可要求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明確規定了三種情形,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同時,應充分考量男女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家庭收入水平、當地風俗等多種因素,綜合把握彩禮是否返還、返還數額,以平衡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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