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只要有錄音、影響、文字等能表現出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即為有效證據。采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財物,敲詐勒索行為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可以表現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1、行為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后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
2、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
3、行為人以日后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這表明,對于敲詐勒索罪來說,行為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這也是本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別。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還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才能構成犯罪。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修正案(七)增加此條}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敲詐勒索罪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最高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律分析: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為金額達到2千以上。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只要有錄音、影響、文字等能表現出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即為有效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敲詐勒索擁有人證,物證,被害人陳述等可算證據充足。敲詐勒索證據充足的條件具體有: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錄音屬于視聽資料,是證據的一種合法形式。但是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對于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才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敲詐勒索罪有效取證如下:
敲詐勒索罪只要有錄音、影響、文字等能表現出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即為有效證據。 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其中威脅或要挾方法,是指對公私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給予精神上的強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懼,以至于不敢反抗。
敲詐勒索的行為人所實施的威脅和要挾,其內容可能涉及被害人的諸方面利益,包括合法與非法利益。 通常表現為:以在一定時間或者條件下,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人身暴力的威脅;以毀壞被害人人格、名譽相威脅;以毀壞財物相威脅;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或弱點相威脅、要挾;以其他方法進行威脅,如利用栽贓陷害相威脅、要挾等。 如果是用電話或是口頭的方式威脅你,你可以在有機會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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