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視治理權的部分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難,并經及時采取公道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法律分析:1、人身損害賠償。由于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包括繼續治療費)工費理費通費宿費院伙食補助費養費疾賠償金扶養人生活費疾輔助器具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2、財產損害賠償。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三方面:
一、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于環境污染直接造成設施的破壞、產量或質量下降所引起的損失, 該損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的。
二、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環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
三、恢復到損害前狀態所需要的費用。
3、精神損害賠償。由于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親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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