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家喝酒墜樓死亡誰負責?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經濟賠償。
1、喝酒后摔死,如果和他人一起喝酒后出事故摔死,那么參加一起喝酒的人都要負連帶責任,要給于經濟賠償。
2、如果摔死時還有其他人的原因,責任人也要受到追究。
3、在朋友家意外墜亡,那朋友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個是跑不掉的。
4、如果是因為喝酒原因導致的,喝醉酒了之后的行為,一起喝酒的要承擔責任,這個是沒有辦法推脫的
5、如果家屬要求賠償,到時候法院也是會受理的。可以和朋友協(xié)商一下,主動提出賠償是個好事情。
主動賠償,最起碼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說被動補償,到法院起訴的話,可能情況更糟糕。與其這樣還不如好好的,和家屬之間溝通一下,不管一起喝酒有沒有錯,也是對死者一個安慰吧。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同行喝酒的人死亡其他人的責任
喝酒死亡,其他人一般無需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其他人有以下幾種行為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1、強行勸酒引發(fā)疾病甚至死亡的;
2、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至醫(yī)院或者家中;
3、對于醉酒者酒后駕車、洗澡、劇烈運動等危險行為未加以勸阻,導致發(fā)生車禍等損害的。
1、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惡意勸酒
明知道喝酒者身體不好,有高血壓、糖尿病等不能喝酒的情況,或者對酒精過敏,還要使勁地勸。
3、灌酒者
灌酒是指不是喝酒者自己喝下去的,是被勸酒者灌下去的,可能是一個人灌的,也有可能是被幾個人聯合一起灌的,灌酒的時候往往違背了喝酒者的意愿。比如壓住喝酒者的胳膊,捏住喝酒者的鼻子,掰開喝酒者的嘴巴等等。
4、未能保證喝酒者安全
幾個朋友一起喝酒后,頭腦清醒的人沒有將醉酒的人安全護送回家,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一起喝酒的朋友沒有將他送到醫(yī)院,或者安全送回他的家中,因此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或者死亡事件,那么一起喝酒的人,都要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
行為人因自身過錯原因造成飲酒死亡,無論發(fā)生在飲酒現場,還是在家中死亡,只要同行人盡到了提醒、勸阻、通知家人、照顧、護送義務,同行人是無過錯的,不需要進行賠償。
勸酒人應當能夠合理地預見到其勸酒行為可能對其它飲酒人造成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在多數情況下該勸酒人應對可能受其影響的人負有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是指行為人應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義務。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則推定行為人主觀存在過失。此時,勸酒人一般應對因共同飲酒而引發(fā)的損害后果承擔次要或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催收非法債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吵架后對方死亡 承擔多少責任?
現在是農忙季節(jié) 我爸在我家屋后曬小麥 然后麥糠吹到了一些到后面人家的門口 那家人的老頭開口就罵 然后發(fā)生了爭吵 但并未發(fā)生拉扯等肢體上的沖突 爭吵后老頭不知什么原因死亡。事后知道死者有高血壓!請問這樣的情況我們該承擔責任嗎?該承擔多少責任?謝謝需要承擔責任的,具體要承擔多少責任要根據因果關系的性質和法理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來判定,需要經過法院的審理來決定承擔責任的多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吵架過程中一方倒地身亡另一方為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王女士與段某均是在重慶市永川區(qū)某學校大門外擺攤賣小吃的商販。2013年9月,兩人因雙方小吃攤的擺放位置發(fā)生爭吵,不久后,王女士的前夫郭某前來送豆腐干,聽聞前妻與段某爭吵,郭某便來到段某攤位質問段某繼而發(fā)生爭吵。
爭吵過程中,郭某突然倒地不起,醫(yī)院救護車到達現場后,經醫(yī)生檢查郭某已經死亡。次日,重慶市永川區(qū)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對郭某進行了尸檢。
鑒定結論為:郭某系小腦、大腦組織蛛網膜下腔腦血管畸形、血管破裂致小腦大腦大面積蛛網膜下腔出血引起顱腦功能障礙死亡。后經司法鑒定,郭某的死亡與段某之間的爭吵存在因果關系,爭吵為其死亡的誘因,參與度以5%~10%為宜。
法院生效判決認定,郭某因情緒激動導致自身疾病發(fā)作死亡負主要責任,段某的吵架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判決段某賠償郭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2.2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吵架過程中一方倒地身亡另一方為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爭吵導致對方死亡要負責任嗎
法律分析:爭吵導致對方死亡是要負責任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當中規(guī)定的內容可以得知,吵架導致他人死亡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具體要承擔多少責任要根據因果關系的性質和法理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來判定,需要經過法院的審理來決定承擔責任的多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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