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加工成品
1.加工成品名稱為:
2.加工成品規格為:
3.加工成品數量為:
第二條加工成品質量要求
——————————————————————————————————
(加工物品,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寫明由雙方代表當面封簽,并妥為保存,作為驗收依據。)
第三條原材料提供的辦法、規格、數量、質量、期限
1.定作人交付原材料的時間為:——————
2.定作人交付原材料的數量是:——————消耗定額為:——————
3.定作入支付原材料的質量是:——————規格為——————
4.承攬人對原材料的檢驗期限是——————,承攬人如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通知定作人調換或補齊。
5.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變更,不得偷工減料。
6.原材料交付或提取日期的計算,應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四條技術資料、圖紙的提供辦法、期限及保密條款
1.技術資料、圖紙由——————一方提供。
2.提供方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的期限為:——。
3.承攬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應在——————(日/月)內回復,提出修改意見。承攬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得到答復,有權停止工作,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人賠償。
4.保密要求:————————(承攬人對于承攬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合同即應寫明,承攬人應嚴格遵守保密的約定,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復制品。)
5.定作人應當按規定日期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等。
第五條報酬承攬人按合同有關要求交付全部定作物,定作人付給承攬人價款(或酬金)——元。
(價款或酬金,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商定。)
第六條驗收標準和方法
1.驗收標準為本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圖紙和樣品。
2.驗收期限為:①定作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②驗收前承攬人應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3.保證期限為: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項目,由雙方協商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問題,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當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以外,定作物成品由承攬人負責修復或退換。
4.雙方當事人對承攬的定作物和項目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可由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交貨時間和地點
1.交(提)定作物期限為:——————。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應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承攬人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托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人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雙方不同意以上計算方式,可以另行約定。)
2.交貨地點:——
第八條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1.包裝定作物的材料為:
2.包裝定作物的方法為:
3.包裝定作物的標準和要求為:
4.包裝定作物的費用負擔:
第九條運輸方式與費用負擔
1.本次加工承攬中,采取
2.本次加工承攬中發生的運輸費用由————負擔
第十條結算方式與期限
1.定作人應在承攬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定作物——日內,進行結算。
2.定作人采用——————(寫明是現金結算,還是轉賬結算,還是銀行匯款結算)作為結算方式。
第十一條定金與預付款
1.承攬人要求定作人支付定金——元。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承攬人不履行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
2.定作人可向承攬人給付預付款——元。承攬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余額的可以請求返還。
第十二條承攬人的違約責任
1.承攬人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任務,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按質量論價;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承攬人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責任;定作物經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2.交貨時間到期,承攬人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數量少于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承攬人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3.承攬人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支付給定作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的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4.承攬人逾期交付定作物,應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元;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暫不接收。
5.承攬人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應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的價款總額的——%(一般為10%~30%)或酬金總額的——%(一般為20%~60%)的違約金。
6.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人代保管時,承攬人應支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費、保養費等。
7.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收人,承攬人除應負責運到正確指定地點或接收入外,并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8.由承攬人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他物品毀損、滅失的,承攬人應償付定作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9.承攬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辦法與期限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調換、補齊的,由承攬人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
10.承攬人擅自調換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定作人有權拒收,承攬人應賠償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按定作人要求辦理,并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第十三條定作人的違約責任
1.定作人中途變更定作物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賠償承攬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2.定作人中途終止合同,應償付承攬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總額的——%(一般為20%~60%)的違約金。
3.定作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攬人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包裝物或未完成必要輔助工作和準備工作,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定作人應賠償承攬人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攬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定作人應償付承攬人停工待料損失。
4.定作人逾期領取定作物的,應支付違約金——元,還承擔承攬人實際支付的保管費、保養費。定作人超過領取期限6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人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保養費后,退還給定作人;變賣定作物所得少于報酬、保管費、保養費時,定作人還應補償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變賣,定作人應賠償承攬人損失。
5.定作人逾期付款,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延期付款規定,向承攬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償付違約金。
6.定作人無故拒絕接收定作物的,應當賠償承攬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及運輸部門的罰款。
7.定作人變更交付定作物地點或接收人,應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四條不可抗力
1.在合同有限期間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毀損、滅失的,承攬人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2.在合同履行期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毀損、滅失的,承攬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3.在合同履行期之后,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定作物毀損、滅失的,若是由于定作人的原因導致承攬人逾期交付,則定作人承擔責任,否則,由承攬人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注意,如達不成仲裁協議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變更與解除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第十七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攬人各執一份。
定作人:(簽章)
地址:
承攬人:(簽章)
地址:
簽訂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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