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打鬧受傷學校有責任。
小學生在學校打鬧中受傷學校要擔責,小學生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
學生互相打鬧,出了傷害事故,學校有責任,應當賠償受害學生的部分損失,主要損失還是應當由致害的學生家長來賠償。
賠償范圍一般有以下幾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等。傷殘賠償: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
2、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根據傷殘的等級按照比例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如果存在過錯,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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