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擴展資料:
案例:羅源法院宣判一嚴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昨日,羅源縣法院對鄭順福等16名被告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作公開宣判,分別判處鄭順福等11名被告人1年2個月至1年9個月有期徒刑不等;判處林江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因該案涉案人員多、社會影響面大,這是該院近年來審理規模較大的擾亂公共秩序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以來,羅源縣碧里鄉鮑魚養殖出現大面積死亡,部分碧里鄉村民認為鮑魚死亡是因福建華東船廠、福州港羅源灣碼頭等沿海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廢棄物造成海水污染所致。
為了索取鮑魚死亡賠償款,鄭順福、黃為樂等部分村民于2014年9月至11月間,到華東造船廠及三萬噸碼頭實施打砸、阻止生產施工;對縣政府、起步高速口進行圍堵,抗拒執法人員執法。
其行為招致大量圍觀群眾聚集,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影響社會安定穩定,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順福、黃為樂等16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生產無法進行,并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被告人張強、江華善、等9人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吳忠銘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均應依法懲處。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羅源法院宣判一嚴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2021年新治安管理處罰法: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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