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檢察院之后律師能做什么
檢察院階段律師的作用如下:
1、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2、律師會見犯罪嫌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從犯罪嫌疑人處了解到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線索,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便于爭取立功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律師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工作有哪些?
律師接受委托
律師介入時間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辯護。
律師辦理收案手續: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一式三份,一份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據信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
與公訴機關聯系
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系,向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信函,并出示律師執業證。
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會見和通信
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需經過檢察機關批準,可以隨時會見。
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通信,但內容應與本案有關。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關案件的情況: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
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實、理由及保證方式,并注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做什么?
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經偵查完畢移交到檢察院起訴機關始,到檢察院起訴機關起訴到法院為止。這個階段,犯罪嫌疑人家屬等案外人員只能通過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如下工作:一、律師接受委托(一)律師介入時間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辯護。(二)律師辦理收案手續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2、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一式三份,一份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托人保存;3、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據信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二、與公訴機關聯系1、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系,向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信函,并出示律師執業證。2、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三、會見和通信(一)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需經過檢察機關批準,可以隨時會見。(二)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通信,但內容應與本案有關。(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關案件的情況: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4、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5、偵查活動有無其他違法行為;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四)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幫助: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2、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及時對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5、犯罪嫌疑人要求偵查機關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向其告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6、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7、犯罪嫌疑人的申訴權和控告權;8、刑法關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9、刑法關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關的規定;10、有關刑事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11、其他有關法律問題。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一)律師認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2、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3、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4、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羈押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的;5、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取保候審條件的。(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三)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實、理由及保證方式,并注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等。(四)律師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后,應當要求公訴機關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對于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復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五、代理申訴和控告1、律師了解案情后,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涉嫌罪名不當、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2、律師發現偵查機關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或者發現有管轄不當、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情況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六、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1、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2、辯護律師可以向其他證人或者單位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3、辯護律師在調查、收集案件材料時,可以錄音、錄像。4、辯護律師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七、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1、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于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2、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3、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其提出控告。4、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代為提起申訴。5、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申訴被駁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以上介紹,我們知道,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最主要的工作是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了解案情發生過程,核實犯罪證據。作為一名律師,必須充分了解我國現行的法律,必須要充分了解案情,在審查起訴階段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以保證委托人的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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