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第三十三條、將刑法第三百條修改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3年開始起草,收受禮金罪只是其中新增的罪名之一,制定收受禮金罪的用意,在于彌補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與反腐要求的脫節。刑法修正案(九)還將對受賄罪量刑進行規范化,受賄罪量刑標準將不再以5000元、5萬元、10萬元三個“尷尬”的數字為量刑標準。
此次刑法修改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其中,對于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罪名,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解放軍總裝原政委遲萬春委員贊同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但對減少死刑的標準,他表示疑惑,如果根據“在實踐中較少適用”就取消,就值得商榷。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昨天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針對草案中提出的擬取消9項死刑罪名以及猥褻男性、考試作弊、超載超速、制售假證構成犯罪等相關規定,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提出了建議。
2015年3月1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專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嫖宿幼女罪這些年一直有爭論。
修改刑法修正案(九)正在常委會進行審議的過程中,有關部門一定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是否廢除“嫖宿幼女罪”進行認真研究。
2015年6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會涉及現行刑法中“收買兒童罪”的相關條款。
2015年6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審稿修改收買被拐兒童可免追刑責情形的規定,改為滿足一定條件可從輕處罰。
2015年9月12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刑法修正案九
新刑事訴訟法 將要修改,增加第73條,內容如下: 監視居住應當在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一) 故意傷害 案(輕傷); (二)重婚案; (三)遺棄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 知識產權 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于 刑法 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立案偵查 。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偽證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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