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規 : 1、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2、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 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險物質罪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校園欺凌違反了哪些法律
一、校園欺凌違反了哪些法律 校園欺凌是同學間因故看不順眼挑釁生事、辱罵、互毆、群毆等行為有可能觸犯的法律是民法典,刑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
二、校園欺凌會給孩子帶來什么危害 校園欺凌在很多人的心里都留下很深的烙印。這種不良影響,不僅僅體現在受害者身上,也給施暴者的心靈成長和社會前途中增添了大量的阻力。
1、對于施暴者而言: 給他人帶來傷害,要承擔治療甚至賠償費用,要受到學校老師的嚴肅批評教育,甚至無法繼續完成學業。他們的行為很難獲得社會(主要是學校和家庭)的認可,那些常在中小學打架,特別是加入到暴力幫派的學生,很多最終都走上了犯罪道路。
2、對于受害者而言: 帶來肉體損傷甚至殘疾;易造成性格懦弱、自卑,缺乏信心和勇氣;造成心靈的陰影和傷害;厭學甚至輟學。
三、校園欺凌的整治
1、開展教育。各校要集中對學生開展以校園欺凌治理為主題的專題教育,開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請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到校開展法制教育。組織教職工集中學習對校園欺凌事件預防和處理的相關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2、完善制度。各校要制定完善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處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相關崗位教職工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的職責。
3、加強預防。各校要加強校園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設,充分利用心理咨詢室開展學生心理健康咨詢和疏導,公布學生救助或校園欺凌治理的電話號碼并明確負責人。
4、及時處理。各校要及時發現、調查處置校園欺凌事件,嚴肅處理實施欺凌的學生。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并配合立案查處。
5、監督指導。各地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學校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指導和檢查。責任督學要對責任區內學校的專項治理全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與校方溝通,做好記錄并及時向當地教育督導部門報告。
6、組織部署。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視,制定本省(區、市)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具體實施方案,抓緊部署,組織市、縣兩級教育督導部門和學校認真實施。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校園欺凌是同學間因故看不順眼挑釁生事、辱罵、互毆、群毆等行為有可能觸犯的法律是民法典,刑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
法律分析: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需承擔刑事責任。校園暴力事件的能事者,不論采用的是肢體暴力還是語富暴力,其行為都已經觸犯我國的法律規定,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權利。只要觸及法律規章制度,作為公民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捍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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