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標準金額是多少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問題,不同的性質的案件,立案的標準也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案件立案標準: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事案件不收費用。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標準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具備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條件。此處我們僅就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進行探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總結,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為: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3.屬于自己管轄,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刑事立案:
(一)盜竊案
個人盜竊數額達到1000元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均立為刑事案件;慣犯作案或一個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
(二)搶劫案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均立為刑事案件。
(三)詐騙案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立為刑事案件。
(四)敲詐勒索案
以恐嚇、威脅的方法,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均立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或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還的,立為刑事案件。
(六)搶奪案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
(八)偽造、販運貨幣案
偽造貨幣總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幣量50張以上,販運偽造的貨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幣量在100張以上的。
(九)非法買賣外匯案
1、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十)騙購外匯案
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十一)擾亂社會秩序案
擾亂社會秩序,嚴重影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正常進行的;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鬧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
(十二)強迫婦女賣淫案
以暴力、脅迫、恐嚇等手段強迫婦女賣淫的。
(十三)引誘、容留婦女賣淫案
以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
(十四)利用迷信騙財害人案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騙取他人錢財、物品(折款)二百元以上的,或猥褻婦女致人傷殘的。
(十五)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案
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象帶等音像制品;向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利用淫穢物品傳播犯罪方法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
(十六)賭博案
以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的,或一次財博賭資在一千元以上的。
上述各項中所說的“以上”,都連本數在內。
(十七)偽造貨幣、有價證券犯罪案件
1、偽造國家貨幣和國家財政金額債券犯罪案件;
2、偽造其他有價證券和票據總面值在三百元(含本數在內,下同)以上的;
3、販賣、運輸、窩藏偽造的國家貨幣、國家財政金融債券的;
4、明知是偽造的國家貨幣、國家財政金融債券而使用、存儲、夾寄,數額在三百元或十張以上的。
5、故意使用、販賣、窩藏偽造的其他有價證券和票據,非法獲利五百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偽造、販賣、運輸、窩藏、使用、存儲、夾寄偽造的國家貨幣或有價證券和票據的;
7、走私偽造的國家貨幣的;
8、窩藏或出具偽證,包庇偽造國家貨幣或國家財政金融債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販運或大量投放假幣犯罪分子的。
(十八)毒品案件
1、非法制造、販賣、運輸(含走私、下同)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或其他毒品,不論數量多少,原則上均應立案。
2、提供場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從中牟利的,以販賣毒品罪立案。
3、制造、販賣、運輸假毒品,以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攜帶、郵寄、托運的、以運輸毒品罪立案。
5. 私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當于生鴉片一兩)以上的,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規定如下: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的規定,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標準如下: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情節和后果嚴重,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損失財物1000元以上,毀損糧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致數人死亡,直接損失財物一萬元以上,毀壞糧食、棉花1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造成財產巨大損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或針對政府機關、水廠、電廠、鐵路、公路、電臺、電視臺以及生產、存放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進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點對特定對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災的,應予立案。
二、決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故意決開水庫、河流等堤壩,損壞公司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傷亡的。
2、決水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損失財物1千元以上,毀壞糧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決水致死數人,直接損失財物1萬元以上,毀壞糧食、棉花1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情節、后果嚴重,致人死亡、重傷,或者損失財物千元以上,毀壞糧食等千斤以上。
2、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致數人死亡,直接損失財物萬元以上,毀壞糧食等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或針對黨政機關、水廠、電場、鐵路、公路、電臺、電視臺以及生產、存放劇毒、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進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點對特定對象爆炸行兇,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的。
四、投放危險物質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情節、后果嚴重,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損失財物千元以上,毀壞糧食千斤以上。
2、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致死數人,直接損失財物萬元以上,毀壞糧食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對公共飲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10發以上、氣槍鉛彈500發以上或者其他軍用子彈100發以上的;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手榴彈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爆炸物的;
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六、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盜竊、搶奪以火藥為動力的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
2、盜竊、搶用軍用子彈10發以上、氣槍鉛彈5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100發以上的。
3、盜竊、搶奪爆炸裝置的。
4、盜竊、搶奪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的。
5、雖未達到上升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七、盜竊、搶奪危險物質案:
涉嫌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的行為,應予立案。
八、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案:
涉嫌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應予立案。
九、搶劫危險物質案:
涉嫌搶劫危險物質的行為,應予立案。
十、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國家重點保護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應予立案。
十二、故意殺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殺人致死、重傷的情節和后果嚴重的案件。
3、一次殺死、殺傷數人,或者殺人碎尸的,持槍殺人的。
十三、過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應予立案。
十四、故意傷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流氓傷害他人;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原則上構成輕傷以上)
2、故意傷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連續殘害婦女的。
3、使外賓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物損失較大的;一次殺傷數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氣體或能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化學制劑(如濃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傷、致殘或死亡的。
十五、過失致人重傷案:
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的行為,應予立案。
十六、強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兩人以上輪奸的。
4、持槍強奸婦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十七、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
2、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
十八、猥褻兒童案:
涉嫌以性刺激、性滿足為目的,猥褻兒童,情節嚴重的行為,應予立案。
十九、非法拘禁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綁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人質的。
2、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二十一、拐賣婦女、兒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拐賣婦女、兒童的。
2、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3、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4、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5、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6、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7、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十二、誣告陷害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告發的。
2、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不是直接向國家機關告發,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 。
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強行進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并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十五、破壞選舉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5、在選舉期間對控告、檢舉在選舉中營私舞弊或者違法亂紀行為的公民,進行壓制、打擊、報復,情節嚴重的。
6、導致鄉鎮(縣)級選舉無法進行或者選舉無效的。
7、實施破壞選舉行為,取得縣(市)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人大代表資格的。
二十六、重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
2、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二十七、拐騙兒童案
涉嫌拐騙兒童的行為,應予立案。
二十八、搶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2、(1)搶劫公私財物100元以上的。(2)犯罪分子使用藥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傷害人身,進行搶劫的。
3、(1)搶劫公私財物1000元以上的。(2)入戶搶劫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4)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樹額巨大的。(7)持槍搶劫的。(8)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9)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4、攜帶兇器搶奪的。
二十九、盜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
3、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的其他發票數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7、盜竊金融機構的。
8、盜竊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10、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三十、詐騙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3、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4、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5、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7、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十一、搶奪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搶奪公私財物。
2、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3、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4、一年內搶奪3次以上的。
5、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三十二、敲詐勒索案
涉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三十三、妨害公務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2、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十四、招搖撞騙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貫或多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
2、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和威信的。
3、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
4、連續進行招搖撞騙,流竄作案的。
5、結伙招搖撞騙的主犯。
6、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重傷等嚴重后果以及政治影響極壞的。
三十五、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
2、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重要的公文、證件、印章的。
3、造成惡劣政治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4、動機、目的十分惡劣,如出于打擊報復或者誣陷他人的,等等。
三十六、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案
涉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應予立案。
三十七、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案
涉嫌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應予立案。
三十八、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應予立案。
三十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案
涉嫌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二、傳授犯罪方法案
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應予立案。
傳授犯罪方法案,一般不另立案,按傳授對象附入同類案件。
四十三、盜竊、侮辱尸體案
涉嫌盜竊、侮辱尸體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四、偽證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由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5、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十五、窩藏、包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窩藏、包庇的對象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如重大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
2、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
3、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
4、多次(3次以上)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四十六、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
涉嫌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4、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5、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的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四十八、騙取出境證件案
涉嫌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通行證、旅游證、海員證、簽證等出境證件,為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應予立案。
四十九、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案
涉嫌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五十、出售出入境證件案
涉嫌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五十一、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案
涉嫌采取盜取、拆毀、損壞、改變、移動、掩埋等手段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應予立案。
五十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冒充軍人騙取政治榮譽、職務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
2、冒充軍人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十三、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
2、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車輛監理印章的。
3、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3本以上的。
五十四、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
2、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監理印章的。
3、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3本以上的。
盜竊罪的最低立案標準金額是多少?
1000到3000就可以判刑。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一千元以上的屬數額較大;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一萬元以上的屬數額巨大;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數額特別巨大;
4、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判處無期徒刑;
(1)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盜竊犯罪情節嚴重的主犯;
(2)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
(5)累犯;
(6)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 嚴重后果的;
(7)盜竊數額達到十五萬元的;
(8)造成重大損失的;
拓展資料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于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于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盜竊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 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盜竊罪
盜竊罪的最低立案標準金額是一千元;各省不一致。
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一般只要達到這個標準就應當立案偵查。此外,如果是入室盜竊、扒竊或者多次盜竊就不在這個標準范圍,只要是發生以上行為就涉嫌犯罪,應當立案。
一般盜竊罪的最低立案標準金額是一千元,但是各省不一致。
《刑法》第264條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拓展資料: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
4、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5、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為六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參考資料:
盜竊罪_百度百科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具備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條件。此處我們僅就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進行探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總結,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為: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3.屬于自己管轄,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問題,不同的性質的案件,立案的標準也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有哪些
刑事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的事實條件——有犯罪事實。有犯罪事實,是指根據已有的材料能夠說明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條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所存在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立案材料屬于下列6種情況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應立案: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挪用資金犯罪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上的,或者雖然超過三個月,但是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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