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原則區別在于:根據行為人的認識水平、行為本身的性質和當時的客觀情況,行為人對其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可能性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只是由于疏忽大意的心理導致了未能實際預見,因而發生他人死亡的后果則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為人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不可能預見,也不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但客觀上行為導致了死亡后果的發生的則屬于意外事件。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原則區別則在于:前者是指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對行為可能致人死亡的后果是能夠預見并已經預見了的,但行為人出于對當時主客觀各種因素的考慮,輕信自己能夠避免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而實際導致這種這一結果的發生;而后者則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是不能、不應當預見且實際上也確實沒有預見到危害后果的發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過失犯罪 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而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客觀:《刑法》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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