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發生交通事故同桌酒友擔責嗎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喝酒醉酒導致事故的,多數情況下屬于喝酒者自己的責任,是怨不得別人的,但是根據《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是有過錯的,應該根據相應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1、強迫性勸酒;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在酒桌喝酒出了事有連帶責任嗎
喝酒期間,同桌人有過錯,是應當承擔責任的,如勸酒行為與死亡結果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眾人有過錯,應當對死亡的結果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請客喝酒,從法律上來說,本身不是法律關系,不受法律調整,而是好意施惠關系,造成的損失,由自己承擔。但是,喝酒期間,同桌人有過錯,是應當承擔責任的,如勸酒行為與死亡結果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眾人有過錯,應當對死亡的結果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飲酒出事,有這幾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第三,是未安全護送醉酒者。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最后,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一起喝酒其中一人死了其他要賠嗎
法律見解:通常情況下,如果飲酒者死亡與共同飲酒人無過錯,則無需賠償。然而,實踐中,某些法院可能會根據情況要求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并非因為共同飲酒人有過錯或構成侵權。例如,行人違反交通規則,駕駛員為了避免碰撞而造成行人死亡,盡管駕駛員無過錯,也可能需要適當補償。同樣,共同飲酒引發的民事侵權責任,通常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承擔責任。
過錯責任的界定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 明知某人已過量飲酒,共同飲酒者應勸阻或拒絕與其繼續飲酒。
2. 對于已醉酒的人,應確保其安全到家,并通知其家人其醉酒程度,以防延誤最佳救治時機。
3. 如果同飲者飲酒后打算駕車,其他共同飲酒人應勸其不要開車。
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知曉酒精的危害卻不控制飲酒量或輕信可避免后果,其對過量飲酒及受傷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對傷亡承擔主要責任。而其他共同飲酒人在飲酒及飲酒后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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