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立案要符合下列要求:原告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其起訴狀中有具體的訴求和事實根據;以及該案件屬于行政案件,并且在法院的管轄范圍內。
法律客觀:受案范圍需要運用一定的方式才能得到明確的表達,這種方式越科學,受案范圍的劃定就越準確。(1)概括式。概括式是由統一的行政訴訟法典對受案范圍作出原則性的概括規定,概括式的優點是簡單、全面、不致發生遺漏。但也有過于寬泛和不易具體掌握的問題。(2)列舉式。列舉式有肯定的列舉和否定的列舉兩種方法。列舉式的優點是具體、細致,受案或不受案的界限分明,易于掌握,但卻有繁瑣且難以列舉全面的弱點。(3)混合式。混合式是將上述兩種方式混合使用,因此合式不失為確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較好方式。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在確定受案范圍上基本采取混合的方式。《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具體列舉的8先種行政案件,同時對一些目前難以列舉全面、而且今后將逐步納入行政訴訟范圍的行政案件又運用概括的方式作為補充,即《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概括規定的其他行政案件;最后以否定列舉的方式對不屬于行政受案范圍的事項作了排隊的規定,這就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對4種不受理事項的規定。我國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采取這樣的確立方式顯然既簡單明確又不失全面,而且照顧到了今后逐步擴大受案范圍的問題,因此是較為科學而且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
行政訴訟的立案條件應當符合以下幾點:①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④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滿足以上要求便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并立案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案件立案應滿足以下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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