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在我國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妨害司法罪是分為很多類型的。比如打擊報復證人罪、包庇罪、擾亂法庭秩序罪。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本罪的特征在罪狀上已經反映出來,即第一,行為特征是“打擊”,第二,目的是“報復”,第三,對象是“證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八條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九條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法考必備考點:妨害司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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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司法罪
(一)偽證罪
1.行為主體: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證人包括:被害人,以及排除非法證據和涉及自首立功認定等場合的相關偵查人員、監管人員、檢查人員。證人不作證不等于虛假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證人等為自己作偽證的,不認定為偽證罪的共犯,屬于沒有期待可能性的行為。
2.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是足以對刑事案件實體與程序結論有影響的情節。
3.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一般是指在立案偵查后、審判終結前的過程中。如果在刑事訴訟前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則應認定為誣告陷害罪,而非偽證罪。犯罪故意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如屬于客觀上不符合、粗心大意錯記漏記的不成立本罪。
(二)干擾類犯罪
1.妨害作證罪
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犯人采取一般的囑托、請求、利誘方法,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按本罪處理。必須達到暴力、威脅、賄買方法的程度,或與之等質的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包括被害人、鑒定人、翻譯人。但不包括一般性翻譯、記錄人員。指使他人作偽證:他人的范圍無明確限制。
阻止勘驗檢查的:妨害作證罪與妨害公務罪的想象競合。行賄方式:行賄罪與妨害公務罪的想象競合。接受指使:徇私枉法罪,行為人徇私枉法罪(教唆犯)與妨害公務罪的想象競合。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手段指使他人作偽證,同時觸犯暴力取證罪或者故意傷害、故意殺 人罪的,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2.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下列行為屬于本罪:單獨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與當事人共同毀滅、偽造證據的;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的;唆使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屬于實行行為,不同于共同犯罪中的幫助行為。經犯罪嫌疑人同意,幫助其毀滅無罪證據或者偽造不利證據的,無效,成立幫助毀滅證據罪。
證據僅限于刑事證據。隱匿證人與被害人的或者迫使證人、被害人改變證言的,成立妨害作證罪。當事人自己毀滅偽造證據的,或者教唆他人為自己毀滅偽造證據的,不屬于本罪。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毀滅并不限于從物理上使證據消失,而是包括妨礙證據顯現、使證據的價值減少、消失的一切行為。本罪的主體不能是同案犯,因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本罪的證據,既可以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也可是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而且,只限于實物證據,而非言辭證據,否則將可能成立妨害作證罪。責任為故意,不要求行為人具有使當事人逃避或減輕法律責任的目的。司法工作人員犯罪的,從重處罰。
(三)窩藏、包庇罪
窩藏包庇罪系選擇性罪名、抽象的危險犯。因此即使公安、司法機關知道犯罪人被行為人隱藏在何處,且明知行為人提供的是虛假證明,也不妨礙窩藏、包庇罪的成立。但是行為人勸誘犯罪人逃匿但犯罪人并不逃匿的,因為勸誘行為沒有產生妨害司法的危險,故不成立窩藏罪。
1.構成要件:行為人所窩藏或者包庇的必須是犯罪的人。包括已經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人,已被公安、司法機關依法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為偵查、起訴對象的人。包括實施了刑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但沒有達到法定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
窩藏行為主要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幫助其逃匿是實行行為,不是共犯意義上的幫助:犯罪人沒打算逃匿,也沒逃匿行為,但行為人使犯罪人昏迷后將其送至外地的或者勸誘、迫使犯罪人逃匿的,也屬于幫助其逃匿。應限于直接使犯罪人的逃匿更為容易的行為,但下列行為不屬于幫助逃匿行為:受已逃匿外地的犯罪人之托,向其妻提供金錢,使犯罪人安心逃匿的;明知犯罪人逃匿,而向其提供管制刀 具的;犯罪人意欲自首而行為人勸誘其不自首的。取保候審的保證人與被告人串通,協助被告人逃匿,構成窩藏罪。
2.特殊法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成立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 社 會性質的組織的,成立包庇黑 社 會性質組織罪。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成立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3.包庇是指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的人。假證明包庇的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以不作為方式實施。故單純的知情不舉行為或者知道犯罪事實,在公安、司法機關調 查 取 證時,單純不提供證言的,都不屬于。窩藏罪的核心特征是藏起來,而包庇罪的核心特征則是做假證明,可見后者比前者的行為方式更深入一些。因此在司法機關追捕犯罪過程中,行為人出于某種原因為了使真正的犯罪人逃匿,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就是犯罪的人的,成立包庇罪。
4.責任形式為故意。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或開始時不知,但發現對方時犯罪人后仍繼續窩藏包庇的,成立本罪。犯罪的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犯罪的人教唆他人對自己實施窩藏包庇的→他人成立窩藏包庇罪。犯罪人的近親屬實施窩藏包庇的→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本罪論處。即使構成犯罪也應從寬處罰。
5.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事后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后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此種情況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6.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 *、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本罪論處。
7.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包庇罪與偽證罪,按想象競合犯處理。偽造無罪、罪輕證據并向公安司法機關出示的行為,同時觸犯包庇罪與幫助偽造證據罪,按想象競合處理。
(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選擇性罪名)
1.犯罪對象:必須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包括財產犯罪、經濟犯罪和他可能獲取財物的犯罪。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是指利用犯罪所得的贓物獲得的利益,包括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處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
認定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上游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但因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本罪認定;上游犯罪的本犯死亡的不影響本罪的認定;上游犯罪包括本罪,可以前后均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限于應當追繳、退賠、歸還、沒收的財物、物品與財產性利益。經過轉化,贓物可能改變存在的形式。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走私的毒品、盜竊的槍 支而持有的,成立持有假 幣罪、掩飾隱瞞窩藏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犯罪必須是已經既遂或雖未遂但已經終結的犯罪,但行為人在本犯犯罪行為持續過程中故意參與的成立共同犯罪。本犯未達到數額較大而不成立犯罪的,不存在犯罪所得,本罪不成立。
2.實施了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等掩飾、隱瞞贓物的行為。窩藏,是指隱藏、保管等使司法機關難以發現贓物或難以分辨贓物性質的行為。轉移,是指改變贓物存放地的行為,轉移行為應達到足以妨害司法機關追繳贓物的程度。收購,是收買不特定的犯罪人的贓物或者購買大量贓物的行為。代為銷售,是指替本犯有償轉讓贓物的行為。
本犯針對自己犯罪的贓物實施掩飾、隱瞞的行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但第三者幫助本犯掩飾、隱瞞其犯罪所得的,具有共犯關系,本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但第三者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幫助犯。
3.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但不包括本犯,含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行為人將替本犯窩藏的贓物據為己有的,成立贓物犯罪,不另外成立侵占罪。
4.責任形式: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如果行為人事前與本犯通謀,就事后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等掩飾、隱瞞犯罪贓物達成合意的,則以共同犯罪論處。明知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年幼者利用盜竊、搶劫、搶奪等方法所獲得的財物,進而予以收購的,依然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可見對本罪的犯罪所得的犯罪,應理解為違法性層面而非有責性層面的犯罪。
5.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洗錢罪的區別
洗錢罪只限于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 社 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 污賄 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行為,而本罪包括對其他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的掩飾與隱瞞。兩罪的行為不完全相同。洗錢罪包括各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而本罪是對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本身實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等掩飾與隱瞞行為。但不排除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本罪與洗錢罪的情形。對此應從一重罪論處。
(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本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是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等特殊主體。犯罪對象僅限于法院生效的且有執行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含支付令、生效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
暴力抗拒執行的同時觸犯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 人罪的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 賂或濫用職權,實施本罪行為的,同時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從一重處罰。
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六)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同時觸犯侵犯財產罪的屬于想象競合從一重處罰。
(七)破壞監管秩序罪
1.犯罪主體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必須是已決犯,不是未決犯。
2.毆打監管人員致人重傷死亡的,屬于與故意傷害等想象競合從一重處罰。
3.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受監管人員指使,毆打體罰虐 待其他被監管人員的,監管人員構成虐 待被監管人罪的正犯;被指使者構成虐 待監管人罪的共犯與破壞監管秩序罪的想象競合犯。【注意】因為被指使者期待可能性下降,故對其不能輕易認為為犯罪。
(八)脫逃罪
1.真正的身份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已決犯未決犯均是。雖被采取強制措施但未被關押的不成立本罪;確實無罪的人單純脫逃的不成立本罪。
2.脫逃既遂:擺脫了監管機關與監管人員的實力支配,作為或不作為均可。
3.責任形式為故意,出于逃避監管的目的。
妨害司法罪包括哪些罪名
妨害司法罪打擊報復證人罪、擾亂法庭秩序罪、窩藏、包庇罪、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等。妨害司法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使用各種方法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破壞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九條
【擾亂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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