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罪一般指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有以下要件會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立案。立案標準為: (一)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法律客觀:非法占用農用地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立案追訴: (一)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法律分析:對非法占用土地的,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構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的,相應的處罰標準細分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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