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保護動物量刑標準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買賣野生動物的立案標準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立案:
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只以上或者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只以上的;非法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產品價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1500元以上的。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2只以上或者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6只以上的;非法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產品價值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3000元以上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只以上或者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2只以上的;非法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產品價值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30000元以上的。
保護野生動物的措施有
1、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地迅速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執法行動,形成強大聲勢,打擊亂捕濫獵濫食野生動物和走私、非法經營野生動物產品的違法犯罪活動。
2、切實強化野生動物分布區的野外巡護和看守。在野生動物分布的山頭、地塊、湖區,組織力量加強巡護和看守,嚴厲打擊亂捕濫獵野生動物行為,依法制止和懲處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損毀野生動物棲息地、干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行為,并收繳或清除獸夾、獸套等非法獵捕工具。
3、全面檢查野生動物經營利用場所,清理整頓非法經營利用行為。尤其是對餐館飯店、花鳥市場、藥用野生動物原材料集散地和其他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較集中的場所,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經營利用非法獵捕或走私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進行清理整頓,并依法懲處。
4、加強林業部門與海關、邊防、運輸等部門的協調行動,綜合整治,嚴查走私、非法運輸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5、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教育,更廣泛地爭取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倡導保護新理念,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保護意識。發動人民群眾關注、支持保護執法行動,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其實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不僅是為了維護生態環境,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從一定程度上來說也是為了保護人類自己,因為很多動物身上攜帶的這些病毒人體都是沒有任何的免疫力的,杜絕動物買賣才能有效避免流行病毒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走私動物怎么處理
您好,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不知道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或雖知道為珍貴動物及其制品但卻不知道為國家禁止進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觀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這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本罪侵害的是我國對于珍貴動物保護的制度以及海關的執法秩序。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或單位。本罪的客觀行為為通過秘密手段或行賄等方式將不得進口或出口的動物制品帶入或帶出我國。本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走私35根羚羊角刑法是怎么判的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刑法》第151條第2款是對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珍貴動物“是指我國特產的珍貴稀有動物以及雖然不屬于我國特產,但在世界上已被列為珍貴瀕危種類的野生動物。屬于我國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主要有大熊貓、金絲猴、白唇鹿、揚子鱷等一百多種動物;屬于珍貴瀕危種類的野生動物主要有丹頂鶴、白鶴、天鵝、野駱駝等,珍貴動物的”制品“,是指珍貴野生動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對于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本款和本條第4款規定了三個量刑檔次:
①對于走私本款所列物品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②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這里所說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走私上述物品的。
③走私上述物品數額特別巨大的走私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嚴重的主犯,等等,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其具體數額標準,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中關于“情節較輕”、“情節特別嚴重”等解釋的內容辦理。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9.26 法釋[2000]30號)
第四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珍貴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走私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價值十萬元以下的,屬于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價值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雖未達到本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并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的;
(四)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并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的。
走私《瀕危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動物及其制品的,參照本解釋附表中規定的同屬或者同科動物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第十條第一款 單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六、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第一種情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數量標準的;(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第二種情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珍貴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走私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價值十萬元以下的,屬于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價值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雖未達到本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并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的;
(四)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并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的。
走私《瀕危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動物及其制品的,參照本解釋附表中規定的同屬或者同科動物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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