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監視居住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同時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監視居住期限多久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司法機關對同一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監視居住的期限,而是每一個司法機關若需要監視居住的話,那對期限的限制最長為6個月。其中若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話,日后被判刑的,還有可能折抵刑期。
在監視居住期間,不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對于已經被拘留的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經過審查和進一步偵查后,認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寫出提請批準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準。這個時限在一般情況下是必須遵守的。
綜上所述,我們了解到,監視居住的期限一般最長時間為六個月。監制居住的條件一般應該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處理時間而規定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
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固定的住處,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批準之后,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內執行監視居住。但無論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或者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都沒有任何的差別,監視居住期間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既然司法部門已經為犯罪嫌疑人指定了居所,那說明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已經知道自己當時處于監視居住的狀態中了。很多情況下,司法機關為了辦案的需求,在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能都不會通知當事人,監視居住可以在暗中進行,但司法機關監視居住的期限如果超過六個月就是不合法的。
指定監視居住的條件及期限
我國對于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如下:(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監視居住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可以見家人嗎?
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時候,是可以會見家人的,但是需要經過相關的執行機關批準。
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指定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指定監視居住包括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等,在監視居住期間,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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