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單位咋辦
法律主觀:
職工受到行政拘留的,單位可以按照單位的管理條例進行處理。《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若職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被行政機關依法處罰的,單位規(guī)定中若對職工被行政處罰的類似情形進行了規(guī)定則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事業(yè)單位人員治安拘留什么后果
警告、記過,嚴重的,會被開除。
事業(yè)單位人員被治安拘留的,可能會處以警告、記過,嚴重的,會被開除。治安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
治安拘留處罰程序
1、調查: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2、決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2)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3)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發(fā)現(xiàn)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3、執(zhí)行: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zhí)行。
治安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是不可以交錢免除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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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fā)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zhí)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員工被刑事拘留后單位該如何處理
員工被刑事拘留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直接侵吞單位的財物。一般為業(yè)務員利用自己管理、經手、使用的便利條件,將從業(yè)務單位已經要回貨款不交或者慌稱未要回,自己長期占有、使用,拒不交給公司屬于公司企業(yè)人員職務犯罪的常用手段。
一、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二者的主要區(qū)別有哪些
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種保證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據(jù)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處罰,其本身具有懲罰性;
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案件中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而行政拘留適用于其違法行為按照相應的行政法律應予以懲戒的人,該人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
3、適用目的不同:適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4、適用機關不同:刑事拘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zhí)行;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執(zhí)行;
5、羈押期限不同:對于一般現(xiàn)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
二、依據(jù)不同:刑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行政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guī)。刑事拘留的定義具體如下:
1、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執(zhí)法機關在一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又稱刑事拘留;
2、拘留的一種。在,指公安機關對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先予關押的強制措施。適用于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被害人或在現(xiàn)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等情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刑事拘留最多不能超過多少天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具體原因如下:
1、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2、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刑事拘留是犯罪嗎
四、刑事拘留算不算犯罪記錄,得看具體的結果,具體原因如下:
1、如果刑事拘留之后,被無罪釋放的,不構成犯罪,則沒有犯罪記錄;
2、被刑事拘留后,因為犯罪情況不是很嚴重的原因,被免于起訴的,就會有犯罪記錄。刑事拘留后,涉嫌犯罪,被起訴的話,且判決有罪的,也會有犯罪記錄;
3、拘留的目的是為了阻止犯罪行為繼續(xù)進行,防止犯罪分子逃跑和自殺。經調查確實構成犯罪的,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判刑后,拘留的期間,可以折抵刑期。不構成犯罪的,予以釋放,不記錄檔案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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