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誹謗需要下列證據:他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能證明他人捏造事實,散布謠言損害受害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證據;例如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辱罵行為本身可以視為一種侵犯人格權的行為,被他人辱罵一般需要證據如下:證明侵權行為成立的證據、證明對自己造成損害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的證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的證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罵人,可以把它錄音做證據的。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可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治安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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