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被侵權怎么辦
肖像權是指個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權利,包括公開、使用、轉讓等權利。如果您的肖像權被侵犯了,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停止侵權行為:您可以向侵權人發出書面警告,要求其停止侵犯您的肖像權行為。如果侵權人拒絕停止侵權行為,您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2. 要求賠償:如果您的肖像權被侵犯,造成了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害,您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相應的損失。賠償金額應當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合理支出和精神撫慰金等。
3. 要求恢復名譽:如果您的肖像權被侵犯,造成了名譽損害,您可以要求侵權人恢復您的名譽。恢復名譽的方式包括公開道歉、撤回不實言論、恢復名譽等。
4. 提起訴訟:如果侵權人不同意停止侵權行為或賠償損失,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在訴訟過程中,您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肖像權被侵犯,并要求法院判決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和恢復名譽等。
總之,如果您的肖像權被侵犯,您可以通過上述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采取行動之前,建議您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于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
侵犯她人肖像權怎么處理
被別人侵犯了肖像權可以這樣處理:
第一,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如果對方不停止侵害行為,可以通過法院依法維護自己的肖像權。
侵犯他人肖像權應該處罰如下: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如果對方不停止侵害,也不進行賠償的話,被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來依法維護自己的肖像權。
肖像是指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被人侵犯肖像權該怎么辦
法律主觀:
一、有人侵犯肖像權該怎么辦
被別人侵犯肖像權,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對方不承擔上述民事責任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損害,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二、肖像權使用費一般需要多少錢
明星照片是作為明星代言里面最常見的一種形式,也就是肖像授權使用,可以授權企業用明星本人的肖像在產品包裝、畫冊、雜志、報紙、海報、車廂內外、地鐵、產品提袋、燈箱、店頭、店內、專賣店、吊旗、網絡等合法的廣告載體做平面廣告宣傳。明星肖像授權形式價格低,受眾率廣,企業商家認知度高。所以每一位的價格各不一樣,一般5-30萬不等。
一般公民的肖像權使用費根據雙方的約定,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價格合理即可。
三、肖像權法律特征
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它是來源于肖像權人又獨立于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并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并非產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所謂“肖像權”,是一種專屬于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九條: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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