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報復證人罪既遂如何判
法律分析:打擊報復證人罪既遂法院的量刑: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節嚴重的,應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八條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擊報復證人罪怎么認定
打擊報復證人罪 ,是指對 證人 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本罪的特征在罪狀上已經反映出來,即: 第一,行為特征是打擊。 第二,目的是報復。 第三,對象是證人。 不論行為人采取何種方式,對構成本罪均無影響。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往往是行為人濫用手中的職權,假公濟私。同時,還有一部分是行為人沒有利用手中職權而是出于打擊報復的目的,對證人采用恐嚇、行兇、傷害等手段進行報復。 刑法 對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基本構成未設定情節要件,根據此規定,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不需要情節嚴重,但是法條把“情節嚴重”作為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加重構成的要件。雖然構成本罪不需要情節嚴重,但也并不是說只要有打擊報復行為,不論情節如何,危害后果如何,都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規定適用于所有具體犯罪,包括打擊報復證人罪。因此,如果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給予 行政處罰 或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 【打擊報復證人罪】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 訴訟 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申訴 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打擊報復證人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對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基本構成未設定情節要件,根據此規定,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不需要情節嚴重,但是法條把“情節嚴重”作為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加重構成的要件。雖然構成本罪不需要情節嚴重,但也并不是說只要有打擊報復行為,不論情節如何,危害后果如何,都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規定適用于所有具體犯罪,包括打擊報復證人罪。(二)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的區別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報復陷害罪與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區別有三,其一,侵害的客體不同。報復陷害罪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即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舉報權。而打擊報復證人罪侵害的客體則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其二、犯罪主體不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構成本罪。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不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三、客觀方面不同。報復陷害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利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而打擊報復證人罪中的打擊報復則不是利用職權的行為。(三)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打擊報復證人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證人,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對象可以為任何人,也包括證人。打擊報復證人的手段包括對證人進行毆打、傷害。如果致證人輕傷,應屬情節嚴重,行為人既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又構成故意傷害罪。由于打擊報復證人罪情節嚴重的,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而故意傷害(輕傷)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根據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按較重量的罪處罰,因此按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從重情節處罰。如果打擊報復證人致證人重傷,則應以故意傷害致人重量傷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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