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肇事罪是什么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于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自然事故的界限
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沒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險物用爆炸、燃燒、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屬于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構成本罪須系行為人的違章行為而引起重大事故。
(二)本罪與一般違章肇事行為的界限
構成本罪,在立法上要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程度。如果雖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卻只發生了一般性事故,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按一般違法行為予讓適當的處罰。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是,前者僅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而后者則違反安全生產的所有規章制度。因此,兩者的范圍有所不同。在生產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的,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競合關系,但是,因為本條專門規定了危險物品肇事罪,所以對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均適用本條。
(四)本罪與非法運輸爆炸物的犯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是,(1)前者運輸危險物品 (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運輸中沒有遵守運輸危險物品的有關規定,而后者運輸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2)前者只有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而后者成立犯罪不要求發生實際危害后果。
(五)本罪與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職工,即特殊主體,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前者只限于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活動過程中;后者可發生在上述活動以外的任何場合。(3)前者嚴重后果的發生,是由違反有關管理規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馬虎草率、毛手毛腳、缺乏謹慎等引起的。
危險物品肇事罪立案標準
危險物品肇事罪立案標準一、危險物品肇事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1、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危險物品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危險物品肇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從司法實踐中案件情況看,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職工;
4、危險物品肇事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危險物品肇事罪未遂判刑多久?
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一般的判處是:使用危險物品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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