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二)所采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三)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四)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于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于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是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沖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成立緊急避險要滿足以下條件:,(一)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二)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三)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以下情況下成立緊急避險行為: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情況。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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