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以下有:
1、必須有危險發生;
2、必須是實際存在的正在發生的危險;
3、避險行為須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的;
4、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5、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胡棗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虧清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區別是什么
1、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害來源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數情況下)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2、行為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損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緊急避險則是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3、行為的限制不同。正當防衛的實行,只要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論防衛人是否有條件采取逃跑、報警、勸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緊急避險則只能在沒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險的情況下,迫不得已而實施;
4、行為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損害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損害不過于懸殊即可,因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則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損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損害;
5、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衛是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是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時的法定義務;緊急避險則不適用于職銷做前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1、起因條件:必須存在現實的危險
這個危險包括單純的危險(如自然災害)和人為的不法侵害,其共同點是均使合法利益面臨被侵害的危險,區別于正當防衛的起因,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可以是動物侵襲。
2、時間條件:該危險正在發生,具有緊迫性
該危險不得是主觀臆想、推測出來的,而必須是實實在在正在發生的危險,并且十分緊迫。區分假想避險,與假想防衛的處理方法相同。
3、主觀條件:行為人具有避險的意思
翻譯過來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4、限制條件:沒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選擇,是不得已而為之
不得已而為之=緊急避險是唯一唯一唯一的途徑(這里沒有卡殼,做題的時候要看清交代的背景哦)。
5、限度條件:避險的手段不得超過或等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這是緊急避險的正當性成立的條件之一,因為緊急避險侵害的是合法的第三人利益,無辜的第三人遭受了損失,因此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必須小于你要保護的利益,不能等于或大于,正如考試分析上所說,“丟卒保車”是可以的,“丟卒保卒”、“丟車保卒”就沒必要了。區分避險過當,避險過當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6、對象條件:針對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緊急避險是為了保全較大利益而犧牲較小利益。
7、特別例外限制: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如消防員面對火災不得緊急避險,如果危險來臨,負有救助職責的人員為了保全自己而不去救助他人,勢必會造成社會的混亂。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