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對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指的是對財產的損害,財產損失賠償可分為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等形式的。以上行為是屬于侵權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對于該糾紛的解決方式是可以先由雙方進行協商的;對于協商不成的,其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情形;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財產糾紛怎么處理
一、財產糾紛怎么處理
1、出現財產糾紛首先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調解或者申請仲裁。當然也可以提起訴訟。因為財產糾紛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捐害以及以各人之日起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家庭財產糾紛如何解決
1、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
2、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3、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后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對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有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為視為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默認。因此對于家庭糾紛,建議還是一家人好好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通過法院訴訟予以析產。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法律依據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法律依據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法律依據
1、以法律為依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如果有火災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該怎樣解決
1、火災事故認定書中起火原因含糊不清。火災事故發生后,通常由消防部門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目前消防部門的認定書套用統一的格式文本,對起火原因的描述多采用排除法,缺乏對起火直接原因的認定和傾向性意見,給法院查明事實帶來困難。如一認定書載明起火原因為“排除電氣故障、遺留火種、外來火種引起火災的可能,未發現放火引發火災的證據,無法排除物品自燃引發火災的可能”,原告據此認為火災系被告管理不善而引發,被告則認為火災系原告的貨物自燃引起;
2、火災事故責任認定部門缺位。與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作出直接認定不同,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主要描述起火地點、受損物資、人員傷亡情況等,但不明確認定事故責任主體,亦不劃分事故責任比例,導致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法院需要花費較長時間調查判定火災事故的責任歸屬和比例;
3、火災事故鑒定程序啟動難。實踐中,雙方當事人通常會對火災成因、火災損失金額等存有爭議,并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但由于目前缺乏相關法律規定和獨立的鑒定機構,司法鑒定程序往往難以啟動,導致當事人的權利較難獲得救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法律分析:因財產損害導致的糾紛,商販可以先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進行調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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