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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解讀(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第八條解讀)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4-25 05:00:38

消費者權益法第20條解釋

法律主觀:

一、消費者權益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消費者權益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當中。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原則是什么

1.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指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該遵循的原則;
2.國家對消費者特別保護原則,該法特別設立了“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一章,就保護措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在我國目前市場秩序還比較混亂的情況下,國家對消費者的保護顯得非常重要;
3.消費者的保護與國家的經濟文化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即我國現階段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現狀,基本還是立足于彌補賠償的原則,只賠償直接的損失,而對實際存在的精神損害賠償、消費者的時間損失賠償等未予以保護;
4.國家保護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因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僅憑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是難以勝任的,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機制,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護。
三、我國有哪些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組織機構
我國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組織機構有: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是依據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是懲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司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咨詢、服務性社會團體;大眾傳播媒介,包括報刊、廣播、電視等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輿論監督的工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

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

      可以說,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扮演消費者的角色,最為廣大的消費者,我們每一個人最關心的還是自己的權利怎么受到保護,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規定了消費者的一系列權利,也規定了經營者應該在交易當中盡哪些義務,讓小編來告訴大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有哪些?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有哪些?      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二、具體法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條      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在交易的過程當中,最重要的是買賣雙方都能秉承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特別是消費者的地位處于較弱勢的地位,如果真的權利受到了侵犯消費者是很難舉證的,特別在一些食品安全的案件當中,這是小編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有哪些的解答,主要還是包括一些知情權等等。

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是怎樣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總則篇、物權篇、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等幾方面都有相關規定。《民法典》從多角度多層次強調消費者權益保護,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更細分了具體保護的內容和侵權的處罰方式。

一、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是怎樣的      《民法典》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民法典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犯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民法典》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應當優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現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多部法律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旅游法》、《廣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將消費者等特殊人群合法權益的保護納入民法典中,從而使得對消費者保護成為了民法典的一部分。      從法典的角度來看,能夠更充分的發揮民法典私法的作用,完善民法典對于弱勢群體特殊保護的體系;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有利于消費者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二、《民法典》中關于消費者權利保護的相關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安全保障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成立維權組織權、獲得知識權、受尊重權、個人信息得到保護權、監督權等十項基本權利,《民法典》對此也有相關的規定。      (一)《民法典》關于生命健康權的規定      生命健康權是消費者享有的基本權利,《民法典》在生命健康權的基礎上,全面規定了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并將其內容規定在人格權編中,保障了消費者在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時,能夠主張相應權利的保護。      《民法典》對生命健康權保護的問題也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中有所體現。      1.損害生命健康權的免責條款無效。      《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零六條中規定合同中約定對損害消費者生命健康權免責的條款直接歸于無效。      2.違約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此條款的增加,不僅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而且更有利于對消費者生命健康權的保護。      3.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條款,補充了“經營者、管理者或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內容。      4.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本條與《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相比,增加了物業服務企業對從建筑物中拋擲物有安全保障義務,強調了物業對于高空墜物損害人們利益的安保責任。凸顯《民法典》對人的生命健康權的重視。      (二)《民法典》關于知情權的規定      1.確定合同的可撤銷制度,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中,采取虛假、欺詐或者其他不正當的手段誤導消費者,基于此簽訂的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節中規定消費者在因欺詐等導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有請求撤銷合同的權利。這是從合同的角度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2.消費者對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格式條款,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經營者和消費者簽訂的合同往往是經營者單方擬訂的格式合同,致使消費者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消費者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壓實經營者履行告知義務,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三)《民法典》關于自主選擇權的規定      1.便捷了業主實現自主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      (1)消費者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沒有選擇權,往往前期物業就是“長期物業”。      消費者在購房的時候能夠自主的選擇商品房的開發者、選擇房屋所在地以及自己心意的房型。但消費者一旦購房后,不能選擇物業服務企業,也不能與物業服務提供者協商前期物業費。這是由于建筑物的不可區分性所致,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由開發企業選聘,消費者交納的前期物業費亦由開發企業決定,消費者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沒有選擇權。《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有權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但是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單一的業主是不能行使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權利的,且業主大會召開的門檻高,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難,使開發企業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變成了“長期的物業”。      (2)《民法典》降底了業主委員會成立的門檻,便捷了實現業主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      首先,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了業主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其次,降低業主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事項的表決門檻。原來《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現《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將此表決比例降低到參與表決的業主“雙過半同意”。這讓業主選聘或者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變得相對容易,保障了業主在物業服務企業上的自主選擇權。      (四)《民法典》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民法典》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      生產銷售假冒他人產品,不僅侵害了他人的知識產權,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了對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民法典》強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也加強了對消費者公平交易的保護,使消費者免受假冒產品的侵害。      (五)《民法典》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權的規定      《民法典》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予以明確規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擴大了隱私權的內涵和范圍,細化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明確了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1.《民法典》對隱私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款明確了自然人享有隱私權。第二款規定了隱私的范圍,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在隱私權的保護上,《民法典》采用直接保護方式,加強了對隱私權的保護,保障消費者的私人領域和私人的活動不被侵犯。      2.《民法典》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1)個人信息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本條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個人信息的規定相比,擴大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范圍,不僅確定了能直接識別個人身份信息的屬于個人信息,而且明確單獨不能識別個人身份信息但和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出個人身份信息的也為個人信息,二者均受到《民法典》的保護。      (2)對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相較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沿襲了本條對個人信息收集使用應當遵循的原則,同時增加了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不得過度處理的原則。《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三十七條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的基礎上,增加了針對個人信息被侵害的行為,個人可以違約、違法等理由主張信息收集者刪除個人信息。強調了信息收集者一般是經營者,或者是我們消費使用的app、商家的后臺在處理和利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的義務。三、《民法典》對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一)對于懲罰性賠償條款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旅游法》均對懲罰性賠償作了倍數計算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懲罰倍數是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懲罰倍數是損失的兩倍以下賠償金;《旅游法》第七十條規定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二)《民法典》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既是對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受到的損害予以賠償,也是對惡意侵權人的懲罰和遏制。      (三)激活上不封頂的懲罰性賠償條款      《民法典》未對懲罰性賠償數額進行規定,在懲罰性賠償條款適用方面,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首先需要考慮侵權行為的危害性。從被侵權人的所遭受的損害的大小來判定其危害性的大小,以此作為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基礎。      其次需要考慮侵權行為所帶來的危害是否廣泛。侵權行為是否導致大范圍不特定的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損害,依據危害的范圍設置懲罰性賠償的比例倍數。      其三是需要考慮侵權行為人因侵權的獲益情況。侵權獲益、賠償能力應當作為增大懲罰倍數的考量因素。      《民法典》作為保障公民權益的忠言法則之一,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也起到了引領性的作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廣告法》等法案是在消費者基本權益上的各領域的細分,為法院審判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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