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能力有哪幾種
法律主觀:
所謂民事行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或代表行使。,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民法典》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2)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民法典》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法人通過其機關實際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法人有時也通過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代理人根據法人的委托,以法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從而實現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1、始期與終期一致。與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一起產生、同時消滅,兩者的始期與終期完全一致。而自然人則隨著達到法律規定的一定年齡取得限制或完全行為能力,自然人不僅因死亡而使其行為能力消滅,還可因其患精神病而喪失部分或完全行為能力。,2、范圍不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故其范圍始終與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相一致。而自然人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兩者的范圍是不一致的。,3、民事法律行為能力的實現不同。法人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由代表機構進行的。所謂代表機構即是代表法人為意思表示的機構。自然人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不一定一致,該不一致以法律設立監護人或代理人制度化解。,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1、主觀方面,民事主體具有相應的意思表達能力,具有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愿。,2、客觀方面,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能夠對自己的不法行為或應盡義務承擔責任。,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人享有哪些人身權
法律主觀:
一、法人享有哪些民事權利
根據民法典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二、 民事權利內容
財產權與人身權
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人身權是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主要需以非財產的方式予以救濟。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分權。
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支配權的特點主要在于:第一,權利人可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以滿足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房屋;第二,具有排他性,權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礙其對客體的支配。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權利。請求權的主要特點在于權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須通過義務人的行為間接取得。請求權是由一定的基礎權利派生的權利。如出賣人請求支付價款的請求權是基于其債權產生的,所有人在其財物為他人非法占有時有請求占有人返還的權利是基于所有權產生的。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罐q權的作用在于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絕對權與相對權
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
絕對權的主要特點在于,權利人可任何人主張權利,權利人不須借助義務人的行為就可實現其權利。絕對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即為絕對權。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權的主要特點在于,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須借助義務人行為的介入才能實現其權利。相對權是相對法律關系中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主權利與從權利
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則是指兩項在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如一債權人享有擔保權,該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為主權利,其享有的擔保權就是從權利。
原權與救濟權
根據相互間是否具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與救濟權。
原權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還房屋的權利屬于救濟權,甲對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權屬于原權。
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非專屬權,是指具有移轉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
三、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那些已經達到一定年齡但尚未成年和雖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對享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 民事法律行為 由其 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哪些?
法人的權利能力涉及到法人的人格問題,它是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權力承擔義務的法律依據,也是法人成為民事主體的標志。法人被認為有主體地位,最核心的理由是法人在權利能力上具有獨立性?!叭烁瘛笔菑摹捌降泉毩⒌娜恕背霭l,賦予民事主體法律地位,“權利能力”則是對抽象人格的具體功能和實際地位的闡釋。二者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一般來說,具有法律人格就具有權利能力,正如凱爾森所說,“法律上的人并不是在它的義務和權利之外的一個分立的主體,而不過是他們人格化了的統一體。一個人只有在它具有權利義務時才存在,離開了權利和義務,就無所謂人了?!?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每個民事主體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體的平等性是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民事主體平等意味著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是平等的。權利能力的平等性在于構造一個超越特定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的基本價值,在法律面前,任何主體都享有平等的主體資格。民法典應該是“不知曉農民、手工業者、制造業者、企業家、勞動者之間的差別的?!?權利能力提供了一個權利平臺,使權利成為一個開放的體系,所以至少從權利的源頭來說,任何一個民事主體都可以享有完全的、平等的權利能力。至于能否實際享有,則由行為能力來判定。且對于不同形式的主體而言,權利能力是不具有純形式上的可比性的。我們說自然人有權利能力是基于對自然人的尊重,而法人比之自然人,同為社會上一存在、一社會生活單位,同具有獨立的社會價值和社會目的,若言自然人是一生物人,有肉體之身,那法人作為一組織人,其機關不也可視為法人的“法律肉體”嗎?有人認為法律規定法人可以享受的各種具體權利實際上也就是其權利能力的范圍,那么法律還規定自然人不到法定年齡不準結婚、其法律行為無效,難道就是對自然人權利能力的限制?這顯然不屬于權利能力的范疇。法律對法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其實是對其所享有權利的限制,而非對能力的限制。 當然,因為法人和自然人兩者的形態結構和基本價值畢竟存在明顯差異,我們也承認這種差異,沒有機械到用一個主體概念將他們完全一體化的程度,所以本文并沒有否認法人的行為受性質上、法規上、目的上的限制,但本文質疑的是,是否這些限制都屬于對法人能力的限制,這一點對于理論上的嚴謹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認為由于法人“先天性的缺陷”,法人的權利能力受其性質上的限制,而且僅僅只受到性質上的限制?!靶再|上的限制”指專屬于自然人的權利義務法人不得享受負擔,此權利義務即以自然人的身體或身份的存在為基礎。就財產權而言,指以人的身體勞務為給付之債務;就人格權而言,指生命權、身體權以及健康權等以自然人的身體存在為前提的權利,但名稱權、榮譽權、名譽權、信用權等法人仍得享用;就身份權而言,繼承權、親權、家長權、親屬權等法人也無權享有。 但這些規定也并非沒有一點異議。如繼承權,此涉及遺產的分配問題,法律明文規定法人不得享有。但若死者生前以遺贈的方式將遺產歸于法人,此法人是否享有事實上的繼承權?二則一法人名譽權受損導致其內部成員精神痛苦,可否請求撫慰金?王澤鑒先生曾舉一例:某甲散布不實消息,稱一公司銷售的牛肉漢堡混雜有馬肉,乙公司生意銳減,公司內部員工精神痛苦。 但依我國高法的解釋:“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文認為法人名譽權受損的承受著為其內部成員,因此而帶來的精神痛苦并不都小于其個人名譽受侵害時帶來的痛苦,所以對此立法應該給予保障。 法人的行為能力及限制 法人作為社會實在物,有團體意思或組織意思,基于此種意思而行動,故法人有行為能力。法人是通過自己的機關實現其意思的,法人以其機關的行為作為自己的行為。法人的行為能力根據法人類型的不同而有差異。前文已經指出,在分析行為能力時,應將立足點放在分析法人機關上來。正如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根據其本人是否具有意思能力,根據具有意思能力的多少而分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完全行為能力人一樣,法人機關是否具有團體意思能力,則決定著法人機關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法人機關形成其團體意思的大小,即決定法人機關行為能力的大小,也既是法人行為能力的大小。所以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是兩個不同層面上的問題,認為法人有多少權利能力就相符合的有多少行為能力是錯誤的。龍衛球老師說“法人的類型化,意味著法人的權利能力不同?!睉撔薷臑椤胺ㄈ说念愋突馕吨ㄈ说男袨槟芰Σ煌??!?譬如財團法人,其實質僅為一筆財產,內部機關的功能指是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管理而已,除此以外不能做出任何有效可實施的意思表示,及其機關不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所以財團法人不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而社團法人則不同,其機關能夠做出完全的團體意思表示,且能將其轉換成為法人的行為,故其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當然,法人的行為能力除受其內部機關行為能力的限制外,也受其權利能力的影響。簡而言之,性質上專屬于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只有自然人才有行為能力去行使,而法人是不具備這部分行為能力的。比如說,法人不能結婚。除這兩個方面的限制外,法人的行為能力不再有限制。但是梁慧星等教授認為,目的上的限制其實質是對法人行為能力的限制。 本文不敢茍同,他們還是沒有區分清楚“是否有能力從事某事”與“是否有資格從事某事”兩句的含義,即前文所說的“能力”與“資格”的界定。試想,法人的行為能力既是法人機關自身擁有的團體意思能力,怎么可以由法律或者目的從外部加以限制?胡長清先生也認為,“法人原則上于自然人享有同一權利,除法律和性質上的限制外,實無因目的而受限制可言。” 那么法規上和目的上對法人行為的限制其本質和意義何在呢?本文認為,其目的有三:一是保證商品社會的正常運行,便利于各項法律交易及安全,實為整個社會運行所依靠的制度體系;二是維護、反映法人的成員、投資人、參與人的意愿和利益,便于目的事業的達成;三是責任限制,保護第三人。對于目的上限制的詳細作用,下文將把法人分為公法人、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中間法人以及企業法人幾個類型進行分別的探討。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法人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權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設立或登記,終止于法人的依法被撤銷或解散。此外,法人的權利能力范圍由法律或為法律所確認的法人章程來決定。各個法人設立的目的、任務的不同,業務范圍的不同,決定了其所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大小范圍亦不相同。法人設立后必須在其核準的業務經營范圍內從事民事活動,否則將構成違法行為。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包括內容如下:
1、始期與終期。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以成立為始期,消滅為終期。在我國,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成立之時是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所注的日期;機關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的成立之時,是主管機關批準法人設立之日;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由于法人是自然人為了各種目的而設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與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個法人之間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質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屬性而專屬于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內容,法人均不能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和保護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受法律的直接限制;
(3)目的事業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以其目的事業為限,在以登記設立的法人,該范圍以登記為準。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有三點,分別是:
1、民事權利能力開始與消滅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從自然人的出生開始,到自然人死亡時消滅;
2、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不同,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繼承權利、接受扶養的權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專屬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銀行法人開展信貸業務的權利,自然人則不能享有;
3、民事權利能力之間的差異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間一般沒有多大差別;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異很大。這是由于法人各自經營業務范圍的不同,分別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具體內容當然各有區別。如機關法人和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也不相同,它們只能在其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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