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
1、醫療費、康復費、整容費、后續治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五至十年;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超過確定的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殘疾賠償金五至十年。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輔助器具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配制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輔助器具費五至十年。
9、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0、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1、死亡賠償;
12、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
13、精神損害撫慰金。
綜上所述,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是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勞務關系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一、勞務關系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是什么?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被撫養人生活費《最高院人損解釋》:1.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以下數據僅指受害人為唯一撫養人的賠償指數)
A年齡X≤18歲:元*傷殘系數*(18-X)年=元
B年齡60歲≤X≤75歲元/年×(80-X)年=元
C年齡X≥75歲元/年×5年=元
2,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以下數據僅指受害人為唯一撫養人的賠償指數):
A年齡X≤18歲:元*傷殘系數*(18-X)年=元
B年齡60歲≤X≤75歲元/年×(80-X)年=元
C年齡X≥75歲元/年×5年=元
殘疾賠償金《最高院人損解釋》: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傷殘等級賠償系數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6等級劃分: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成都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10級(10%),每級相差10%。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二、勞務關系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哪些?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后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
2、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3、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三、雇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性質是什么?
從字義上看,“雇”在辭典上的解釋為:出錢讓人給自己做事。個人雇工,顧名思義,它在本質上是一種雇主與雇工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與勞動法意義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是一回事,是在雇主與雇工雙方合意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這種關系的前提是雙方的書面合同或者口頭協議。在學術界,有觀點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是不平等的,其理由是勞動者的工作要受用人單位的指派或安排,不是以勞動者的意志為轉移的。筆者以為不然。因為勞動者之所以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派或安排,是因為在雙方之間存在著基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協議,根據合同協議,勞動者的主要義務就是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派或安排做工。由于簽訂協議的主體地位平等,雙方的法律地位也必然是平等的,不存在此高彼低的現象。從勞動法的有關條款、《工傷保險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等的規定完全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最終落腳點都是民事上的權利義務。因此勞動關系或者雇傭關系在法律性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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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人身傷害鑒定賠償標準
人身傷殘鑒定與賠償標準根據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一、醫療殘疾賠償標準
殘疾生活補助費是指患者因醫療事故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應獲得的生活費用,具有明確的補償性。《條例》規定,殘疾生活補助費計算方法是: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具體計算公式是:平均生活費×賠償年限×賠償系數。相關項目的來源如下:
1、平均生活費:可以從醫療事故發生地統計部門(如統計局)得到。部分地區的該項統計指標不是以“平均生活費”表示,而是以“人均消費性支出”等概念表示。
2、賠償年限:最高不超過30年,但是《條例》沒有規定如何具體計算賠償年限,實踐中多是按最高年限計算。
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假定我國的人均壽命是75周歲(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假定的人均壽命70歲相比,延長了5年),故該項中“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的規定,可按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的方式進行計算:60周歲計算5年、61周歲計算14年、62周歲計算13年、68周歲計算7年、69周歲計算6年,依次遞減,70周歲以上按5年計算。須注意計算年限確定后,仍要乘以傷殘等級系數。
3、賠償系數:與傷殘等級具有對應關系。傷殘等級越重,賠償系數越大。根據與《條例》同時生效實施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醫療事故的等級與傷殘等級具有對應關系,即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具體是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患者的傷殘等級為一級,二級甲等為二級傷殘,二級乙等為三級傷殘,以此類推。這樣,最重的一級傷殘,賠償系數為100%,二級傷殘為90%,以此類推,十級傷殘的賠償系數為10%。評定傷殘等級的主要目的是確定賠償系數。
4、關于傷殘評定的時間,因為該時間將直接影響傷殘等級。但是,《條例》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可參照“治療終結”規定。例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規定為“醫療期滿”,《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為“治療終結”。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二、醫療糾紛處理有哪些途徑
(一)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并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二)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四)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五)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六)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七)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
(八)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九)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十)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十一)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六年,殘疾最長不超過三年)。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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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1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4。4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4。5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標準是指在發生人身損害事故后,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所需遵循的一系列標準和規定。在中國,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標準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1.醫療費用:包括受害人因事故所產生的治療、護理、康復等費用。
2.營養費:包括受害人因事故而需要的特殊飲食、營養品等費用。
3.交通費:包括受害人因事故而產生的交通費用,如前往醫院就診的交通費。
4.住宿費:包括受害人因事故而需在醫院或其他地方住宿的費用。
5.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殘疾程度,給予一定的賠償金。
6.死亡賠償金:根據受害人死亡的情況,給予一定的賠償金。
7.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給予一定的撫慰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標準只是基礎標準,具體賠償金額應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和調整。同時,賠償標準也可能因地區、行業、職業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總之,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標準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一系列賠償標準和規定,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實際操作中,應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的賠償計算和調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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