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責任是什么意思
侵權糾紛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所發生的糾紛,如侵害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乃至于債權等。侵權糾紛和權屬糾紛不同。權屬糾紛的爭議焦點是當事人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在權屬糾紛解決前,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而侵權糾紛的爭議焦點是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權益的歸屬是明確的。
二、侵權責任的特征是什么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禁止性規范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于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三、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與侵權責任有什么區別
1、基本功能方面 因二者的基本功能不同所以不當得利法之所謂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與侵權法上之“損害”應作不同的解釋。前者之“損害”即是或相當于受益方所獲得的實際利益;而后者之“損害”指受害方失去的利益和應得而未得到的利益(或稱預期收益),在人格權受到侵犯時可以是 精神損害賠償 金。總之,侵權行為責任兼有補償與懲罰兩種性質,而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只具有補償性質。 2、構成要件方面 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成立,須以行為人有主觀(故意或過失)及客觀(義務之違反)為構成要素;而不當得利因屬于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故其請求權之成立,僅以損益變動無法律上之原因為要素,利得人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再者, 侵權責任的承擔 以具備民事責任能力為必要條件,而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不以具備民事責任能力為必要條件。 3、歸責原則方面 我國學者把《民法典》規定的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歸納為 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失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三項。對于不當得利而言是以取消受益人取得的不當利益為目的,受益人取得不當利益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其歸責原則僅以無過失責任原則為限。 4、舉證責任方面 由于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構成,不以受益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所以受損人行使其請求權,不須對受益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而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則以過錯為責任構成要件,所以受害人行使其請求權,應當對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 5、責任內容方面 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為返還不當得利,具有糾正當事人之間不當的利益變動的作用。原則上受益人應將其所得原物返還受損人,若受益人就該項利益另有所得(如雞生之蛋,金錢之利息),亦應一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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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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