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認定方式主要有:
1、行為的違法性;
2、損害事實,損害既包括物質的或金錢的損害,也包括人身傷害、死亡和精神損害;
3、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商標侵權行為認定: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綜上所述,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法律分析:
1、全面覆蓋原則全面覆蓋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征全部再現,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一一對應并且相同。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1)字面侵權又稱全部技術特征覆蓋,即如果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2)上位概念侵權當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應的下位概念特征時,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3)特征數量侵權如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在利用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此時,不考慮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效果與專利技術是否相同。(4)從屬專利侵權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對在先專利技術而言是改進的技術方案,并且獲得了專利權,則屬于從屬專利又稱依存專利。未經在先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從屬專利也覆蓋了在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2、等同原則“等同原則”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侵權行為發生時通過閱讀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等同原則的“等同”,是指具體技術特征在功能、作用上的等同,而不是侵權產品與專利兩個技術方案的整體等同。故被控侵權產品該三個技術特征的結合與專利權利要求必要技術特征“彈性罩邊”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應認定是等同的。適用等同原則時應當注意以下兩點:(1)對于開拓性的重大發明專利,確定等同保護的范圍可以適當放寬;對于組合性發明或者選擇發明,確定等同保護的范圍可以適當從嚴。(2)對于故意省略專利權利要求中個別必要技術特征,使其技術方案成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專利技術方案優越的變劣技術方案,而且這一變劣技術方案明顯是由于省略該必要技術特征造成的,應當適用等同原則,認定構成侵犯專利權。3、禁止反悔原則禁止反悔原則是對等同原則的一種限制,是指在專利申請和專利侵權審判過程中,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該一致,專利權人不能夠為了獲得專利,在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與專利局的來往信函)中,對權利要求做出狹義的或者較窄的解釋,而在以后的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為了使被控侵權物能落入專利保護范圍,又對權利要求做出廣義的、較寬的解釋。對于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已經承諾、認可或放棄的內容,專利權人在以后的專利侵權訴訟中不能反悔。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上發生沖突時,即專利權人主張適用等同原則認定侵權,被控侵權人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構成侵權時,應當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2)禁止反悔的內容必須是已經記載在專利文檔中的內容,包括從遞交專利申請到授予專利這個過程中,專利申請人與專利局之間所有的來往文件、信函。(3)禁止反悔的內容必須是對專利權的授予或者維持產生了實質性作用的內容。(4)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因為如果當事人不主張該權利人在專利申請中放棄否則承諾了某項權利,法院不知也不應主動調查。(二)專利侵權的抗辯 1、專利無效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專利無效是最常見、最簡易的一種侵權抗辯,一旦專利被認定無效,侵權的基礎復存在,侵權也無從談起了。2、公知技術公知技術是指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公知技術,任何人均可以不受限制地無償使用。公知技術抗辯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專利技術方案等同的情況下,如果被告答辯并提供證據,證明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一項已有技術等同,則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原告的專利權。在適用自由公知技術原則時應注意的問題:(1)用已有技術進行侵權抗辯時,該已有技術應當是一項在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單獨的技術方案,或者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認為是已有技術的顯而易見的簡單組合成的術方案。(2)法院適用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原則只能就是否構成侵權做出判定, 不能對專利是否有效做出結論。(3)公知技術抗辯僅適用于等同專利侵權,不適用于相同專利侵權。當專利技術方案、被控侵權物與被引證的公知技術方案三者明顯相同時,被告不得依已有技術進行抗辯,而可以向專利復審委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3、重復授權侵權物具有專利權且先于原告專利權的,根據專利法規定的先申請原則,應當依法保護申請在先的專利。注:如果原告專利權先于侵權專利的,則適用上面的全面覆蓋原則判斷是否侵權。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是指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類似,包括產品類別相同或相類似和產品設計相同或相近似,兩者缺一不可。(一) 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的界定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屬于同類,應當參考外觀設計分類表,并考慮商品銷售的情況。所述的外觀設計分類表是指《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如果外觀設計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么二者就是同類產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什么樣的行為構成侵權
法律主觀:
一、什么樣的行為構成侵權
侵權行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侵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1、侵權行為的客體是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
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可分為三種情況來認定:一種是,侵害的客體是屬于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這種權益具有對世性,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其義務人具有不特定性。無論是什么人,凡是侵害了這種權益的,都屬于侵權行為。另一種情況是,侵害的客體屬于法律“相對保護”的客體。三是侵害的客體屬于“法律不予確認和保護的客體”。2、對侵權主體的認定
認定侵權行為應當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區分開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侵權主體,其行為可以構成侵權行為,而與其是否具體承擔民事責任并無必然關聯。
3、對于侵權的“行為”的認定
生活實踐證明存在兩種侵權:一種主觀無過失侵權,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侵權和“好心辦壞事”的侵權;另一種是過錯侵權,即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
二、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但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的行為,緊急避險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損害,因其不具有違法性,故不為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
3、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三、侵權責任的特點
1、侵權責任是違反法定義務的法律后果。
民事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行為人違反約定的民事義務產生違約責任,而違反法定義務則產生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是以侵權行為為事實根據所產生的責任
沒有侵權行為,就沒有侵權責任,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是不可分的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侵權行為是侵權責任的事實根據,而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的必然法律后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不限于財產責任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雖然侵權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財產責任,但是,為充分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利,當行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權以后,法律也規定了一些非財產責任形式。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
4、侵權責任具有法定性
侵權責任不允許當事人事先加以約定,即使當事人事先有約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
以上是找法網小編對“什么樣的行為構成侵權?”這個問題的簡單解答。侵權行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侵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找法網的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
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印件。根據本條規定,復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征。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復制、發行的,屬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本罪。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后,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制作成圖書并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制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制作者即制作錄音錄像制品的人,由于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制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我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值得探討的是,本條把“制作”與“出售”以頓號分開作并列規定是否意味著有其中之一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我們認為,結合構成本罪的前面三種行為方式,此處應理解為“制作并出售”或“為出售而制作”才構成本罪,這樣其與“復制發行”和“出版”一樣作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之一才有其合理性。從主觀上看,也只有既制作并出售或為出售而制作才能表明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根據本條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還必須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樁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支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內容就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侵權行為,希望可以幫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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