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辱罵后,若對方,言語侮辱侵害了當事人的名譽權,當事人可以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向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若因對方的辱罵造成精神損害,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對方的行為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根據侮辱罪屬于親告罪的屬性,當事人可準備好受到對方侮辱的證據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遭到辱罵后,提起侵犯人格權的民事起訴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起訴需要符合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案件中需要有明確的被告;
(3)還需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形式。
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3、起訴狀應寫明以下信息: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5、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需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6、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7、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
此外,辱罵他人在法律上也算是犯法的,不過處置的方式和程度要視情節的輕重而定,是不是在辱罵他人后有什么過激的行為或對他人是否造成了傷害等,嚴重的侮辱甚至構成侮辱罪。
遭到辱罵,構成侮辱罪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流程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自訴狀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
(2)自訴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復印件;
(3)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鑒定;
(4)對第三類自訴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其中,自訴狀應載明以下內容:
(1)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2)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5)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7)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
2、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3、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民事訴訟的具體流程是:
1、 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民事自訴案件訴訟程序主要是: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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