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分析藥家鑫案?
1.法律的起源
法律,同道德一樣,亦屬于建立在人類社會存在基礎之上的行為規范,同樣是由社會存在決定的社會意識。與道德不同處在于,道德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而法律就稍晚一些,是隨著“國家”這種人類的群體組織形式的產生才產生的,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在人類史早期,群體的組成形式還未向后來一樣發達,大多是以松散的部落聚居形式存在。這時尚且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但是部落長老會根據本部落所共同認可的價值觀來裁決日常事務。因此可以看出,法律另外一個與道德相似之處在于,它也是基于一個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的。當群體的規模日趨龐大,單靠簡單的共同價值觀已經無法將社會秩序從混亂中挽救出來,這時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只好轉而求助于強制力來解決或緩和沖突,于是國家應運而生,法律與其暴力后盾——軍隊、警察、監獄、法院等,就成了他們手中的靈丹妙藥。
2.法律的存在基礎:作為社會意識體現的正義
法律之所以能夠維護社會秩序,不僅僅在于其有強大的國家暴力作為其后盾。如果一種法律公然挑戰與踐踏其底層根基——社會,及其生產關系所決定的價值觀,它將必然遭到拋棄,或者與其所維護的政權一同滅亡。
由于一個社會的意識形態必然服從于擁有社會資源支配權階級,也就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國家和法律又是統治階級維護秩序的工具,因此,法律作為其意志的體現,也必然踐行與維護這套價值觀。
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需求的價值觀體現在人們的主觀價值判斷上,就是正義。正義與道德有一部分交集,但又不等同于道德。正義更具主觀判斷色彩,強調其基礎價值觀必須是前進的,必須符合時代發展需求,而道德僅需符合當前生產關系,即便它有可能已經垂死,已經阻礙社會的發展。另外,道德具有有限范圍的約束力,而正義更加傾向于自身的正確性與普適性,更加渴求于凌駕一切。它所希求的不是約束,而是認同。“正義”是另一種容易使人混淆的概念,時常會被普世價值鼓吹者利用來證明一個凌駕于一切的價值觀先天存在。但其實它依然是社會基礎的上層產物,脫離了社會基礎,就會失去生命力。不能因其前進性而武斷其普適性。
當然,由于其前進性,正義一般被作為立法的基本精神。換言之,法律一旦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就喪失了其正義性。這就是為什么法國大革命前夕孟德斯鳩要寫作《論法的精神》:屬于封建領主階級的法律與道德已經嚴重的阻礙了資產階級的發展而資產階級此刻代表了社會的前進性,所以必須發動一場革命來打破現狀。但值得指出的是,孟德斯鳩所提出的三權分立模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法律的正義性,而不是相反,必須認清楚本末關系。如果三權分立的結果背離了實質正義,那么問題出在模型的可實施性上,而絕不能因此得出要正義適應法律的結論。
這里還要批判的是另一種理論。這種理論認為法律只是社會各階級間矛盾的調和與妥協的產物,而與正義和其基礎——由社會形態所決定的價值觀無關。這種理論正是犯了舍本求末、由結果推導原因的錯誤。不可否認,法律在其發展過程中的確因存在各階級利益沖突而調和,并修改的情況,但這是結果,不是原因。當一個社會的存在形態發展,生產關系發生轉變,價值觀必然發生轉變,這時若國家政權仍未發生變化,而法律已經不能體現當前社會價值觀下的正義,那么它必然要做出改變。這是由于階級關系與形態發生改變而導致的,絕非“各階級間的矛盾調和與妥協”,法律永遠都不會改變它體現統治階級意志這一規律。如果這時法律仍不改變,統治階級仍不肯放棄自己曾經的特權,那么就會出現政權的更替,新生產關系下的支配階級取得政權,建立新的適應本社會價值觀的法律。
仍以法國大革命為例:以路易十六為代表的統治階級——法國封建領主階級在生產關系發生變化,社會要求國家相應體制(法律就是其中之一)變化之時,先是試圖鎮壓,失敗后又妄圖妥協調和各階級利益。事實證明資產階級取代封建主階級成為支配階級不可阻擋,國家意志根本就不能植根于妥協。
3.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法治理想與私權社會的沖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現當絕大多數法學家的一致理想,也是他們試圖建立的“普世價值”。這一點的積極性相信無人質疑,但是能不能真正實現,在何種國家組織形式下才能實現,卻缺乏充分的論證。
前文已經論證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利益。那么,法律能不能體現平等,關鍵就是看平等是否符合統治階級利益。
在資源分配極其不均的社會形態中,平等只存在于階級內,而不存在與階級間。這就是為何在奴隸社會奴隸主殺奴隸與殺耕牛同罪的原因。階級間的平等,歸根到底是不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到了資本主義社會平等又被建立在資本之上,建立在對社會財富的私有權上。誰占有了對社會財富的支配權,誰就間接占有了對無產者的支配權,從而占有了社會的支配權。資本主義社會平等不是以人來作為衡量單位,而是以資本作為衡量單位。社會輿論一定是由資本支配,而不是無產者支配,所有人的衣、食、住、行,社會的各行各業,都掌握在資本手中,資本通過控制生產資料使無產者不得不依附于它,通過控制社會必需品價格來直接控制民眾的溫飽與死活。簡而言之,資本面前人人平等,但人和資本不存在平等。在這樣的社會形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也無從實施。因為絕對資本主義化的國家政權由資本控制,國家意志本身就體現資本意志,這就是為什么占有資本的“精英”與無資本的“屁民”在同一罪行前卻無法獲得同樣量刑條件。“博士生殺屁民和屁民殺博士生那肯定不能一樣判”,這就是他們的邏輯。
我絲毫不懷疑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發展和改善其法律也會越來越接近平等,但是,這絲毫無法掩蓋在私權社會中,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絕對意義上不可能存在這個事實。
4.駁《藥家鑫不是死于法律,而是死于嚴重的階級對立和愚蠢的危機公關》
在此文的第一段,作者開宗明義的表明了自己的立場:“在不久的某個時間,這個二十歲出頭的年輕人,將會五花大綁地被一個武警按著,跪在荒郊野外,被另一個武警手持的步槍射出的一顆子彈打穿(不,應該是打碎)頭顱,絕望、悲慘地結束生命。更可悲的是,有數以億計的人,會為他的死,或歡呼,或如釋重負,而他的父母只能在悔恨、仇恨中悲慘地度過后半生”。可見作者的基本感情傾向是:藥家鑫可憐,值得同情。這無可厚非,每個人看待事物都有自己的道德立場,但是,不能因為自已的道德立場而歪曲事實,做出過于主觀的評價——這樣的評價毫無參考價值,只會混淆視聽。
接下來,作者提出第一個觀點:“藥家鑫‘該不該死’和‘該不該被判處死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那我們就來分析一下。藥“該不該死”,就是由建立在社會形態而產生的價值觀所決定的,正義概念。該不該判處死刑,就是法律概念。二者不是割裂的概念,詳細關系我已論述:實質正義是法律的存在基礎,法律應是實質正義的體現。正義絕不等同于個體主觀道德立場的評判,而反映整個社會形態的價值觀。從理論上分析,根本不存在正義角度上講藥該死,法律卻不判死刑的情況。如若這種情況真的出現,那么就說明了我國的立法出了問題,立法權不是掌握在人民手中,而是掌握在藥家鑫們的手中,掌握在本來就支持藥不該死的那些“精英”手中。作者能得出如文中所述的而結論,證明作者根本就不理解法的精神與法的基礎。
第二個觀點:“喊殺的網友或許能代表部分的正義,但不能代表法律。” 這句話單獨看是正確的,個體網友喊殺確實只能代表個人立場,然而現實狀況是絕大多數人一致認同藥該死,這恰恰說明了對藥家鑫判處死刑符合絕大多數人的價值觀,也從另一角度印證了法律體現社會價值觀,具體在社會主義民主國家就應該體現廣大民意(無產階級的利益)這一原理。
至于處死藥家鑫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據,作者援引《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試圖說明藥故意殺人也不一定非判死刑。這就是故意的斷章取義,混淆視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只是確定死刑的適用對象與不同情況的量刑標準,根本不意味著藥案判死刑也可,判無期也可,甚至判十年或以下有期都講得過去。刑法具體量刑標準請看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藥案屬于主觀故意殺人致人死亡(刑法第十四條),情節特別惡劣(撞人未死還連捅八刀),對于社會危害大。犯罪嫌疑人是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條),無精神病史,犯罪期間完全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刑法第十八條),完全符合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我不知道作者是如何認定藥犯罪不至死,還在后文得出“按程序走是死緩”的結論。這說明作者不僅不懂法律的精神,也不懂我國現行法律的內容,把刑法條例當兒戲,自己斷章取義,隨意解釋,根本就不把法律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放在眼里。
第三個問題是:“之前維護藥家鑫的力量是誰?為什么要維護他?”作者通過各種主觀分析,一一排除了各種“勢力”,最后得出了“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我們的政治、法律體系”這個結論。那我可以告訴你,根本就不存在這么一股維護藥家鑫所謂“力量”。藥家鑫故意殺人,情節惡劣,無論民意還是政治、法律體系都不可能維護他。聲援“藥罪不當死”這一觀點的是少數“精英”知識分子,他們的理論出發點就是藥是精英,張妙是農民,精英殺農民不能適用于農民殺農民的法律,而他們那里有對此有另一套法律解釋。然后找各種理由為藥開脫,包括從法律上的“激情殺人”、“彈鋼琴”和意識形態上的“藥是年輕人、可造之材,殺了可惜”、 “輿論不該綁架法律”之類。這是對我國現有法律,現有價值觀的極大挑戰,他們試圖通過輿論手段,通過對法律的曲解和對意識形態的煽動來干擾法律執行正義,這些人才真正是用輿論綁架法律的綁架犯。
四五六問題都是在講輿論,我一并討論。文中主張目前我國階級對立嚴重。從后文所述可以看出作者根本不懂何為階級,階級從何而來。作者把民眾對依法判處藥家鑫死刑的愿望解釋為貧民盲目的仇富,并試圖以此證明民眾無邏輯思維能力,正是在為精英曲解社會主義價值觀、控制輿論導向的合法性找理論基礎。作者試圖將“民眾缺乏邏輯思維,缺乏公民意識,沒有法治意識” 作為法律不應該執行人民意志這一結論的論據。有人針對此點認為作者正確,我這樣回答他:“如果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他的國家意志就應該體現無產階級的利益;如果是民主國家,就應該體現人民利益。這與人民認識的深度無關。如何維護人民的利益這才是國家應該考慮的問題。至于“大快人心”,我只能說人民的判斷力可能有限,也許不是所有大快人心的事都符合他們自身的利益,但是這不能成為國家不為人民服務的理由。”也就是說,法律,作為國家意志——在中國應是廣大人民群眾意志的體現,由國家負責維護并執行。民眾確有可能被蒙蔽而走上錯誤的道路,但是國家無權利用人民的短視而損害人民利益。一小部分持有精英意識的知識分子就更無權凌駕于人民之上,妄自評論與綁架民意。
藥家鑫案正暴露了這部分自以為邏輯思維、公民意識、法治意識都優于人民的“精英”之丑惡嘴臉。他們四處活動、制造輿論、曲解法律、綁架民意,最終得出來個 “藥家鑫不該判死刑,判了就是中國法律的悲哀”這樣的結論,充分顯示了誰才是“缺乏邏輯思維,缺乏公民意識,沒有法治意識”的。失敗后他們不僅自已不反思,反而怪罪他們的代理人李玫瑾、南方報系、藥父母無能,更加讓民眾識清了他們的真面目。他們試圖以辛普森案來證明脫離實質正義的“程序正義”合理性與美國法律的優越,而眾所周知,此案正是利用法律漏洞導致“程序正義”違背實質正義,使司法機關束手無策的失敗典范。既然你們如此欣賞這樣的法律,這種連美國人民都未必認同的“正義”,你們完全可以放棄中國國籍,到你們的理想國去。中國法律賦予你這個權利。
最后,接著做你那個被判處死刑的夢吧。接著做你那個“獨立的司法”之夢,在這個夢里,司法之馬可以在你想象力所及范圍內帶著你不受一切制約,信馬由韁、肆無忌憚的馳騁。在夢的最后,你就會發現,這匹馬車,由于缺乏完備的監督與制約體制而最終脫韁,在眾人無能為力的注視下,帶著你墜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附: 《藥家鑫不是死于法律,而是死于嚴重的階級對立和愚蠢的危機公關》全文
今天,藥家鑫被判了死刑。也就是說,在不久的某個時間,這個二十歲出頭的年輕人,將會五花大綁地被一個武警按著,跪在荒郊野外,被另一個武警手持的步槍射 出的一顆子彈打穿(不,應該是打碎)頭顱,絕望、悲慘地結束生命。更可悲的是,有數以億計的人,會為他的死,或歡呼,或如釋重負,而他的父母只能在悔恨、 仇恨中悲慘地度過后半生。
1、藥家鑫“該不該死”和“該不該被判處死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一個道德概念;后者,是一個法律概念。
道德上面的“該死”,是一個很主觀的東西,從張妙的家人以及大多數旁觀者的角度出發,藥家鑫是該死的。但是,在藥家鑫的父母、親朋、同學看來,他并非該 死。另外,即使是大多數人認為該死的人,也并非就應該被法律判處死刑。例如,用敵敵畏泡金華火腿的商販、給拿出去賣的蔬菜施劇毒農藥而自己只吃有機蔬菜的 菜農,在多數消費者看來也是恨不得殺之而后快的,但是顯然,法律不可能因此而判處商販和菜農死刑。
藥家鑫是否應該判處死刑,是一個法律問題。 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天涯眾網友也不是,并沒有資格給出權威的論斷。但是區別是,我能夠認識到自己的局限性,而多數喊殺的網友并不能認識到自己的局限性, 而是從自己并不專業的視角去“判斷”藥家鑫該被判處死刑,而且“認定”如果西安中院沒有給出這樣的判決,那就是“司法不公”、“法律的死亡”。
2、喊殺的網友或許能代表部分的正義,但不能代表法律。
一個很諷刺的事實是,大多數喊殺的網民,是一群缺乏邏輯思維能力,對法律一知半解,對案例了解幾乎是零的人。這樣的人或許能代表部分的正義(“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正義),但是說他們能夠維護法律的公正、法制的權威,簡直是荒謬。
這群人,一半以上的人并不知道《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另外的人中的大多數并不知道,法律的體系是由憲法、法律以及最高法的各種解釋、意見構成的,而最高法2007年《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 保障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對于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而這些人口口聲聲說,藥家鑫應該“依法”判處死刑。這樣的話,從法律的角度,顯然沒有任何參考價值。
3、之前維護藥家鑫的力量是誰?為什么要維護他?
在本案判決之前,明顯地有一股很強大的力量在維護著藥家鑫。包括:(1)西安音樂學院學生情愿對藥家鑫從寬(2)西安中院讓幾百個大學生旁聽并發放問卷 (3)藥家鑫在看守所唱《傳奇》,表現自己的才情,而且主持人循循善誘地讓他說自己改造、悔過的經歷;(4)CCTV對藥家鑫的成長歷程大幅報道,還請出 李玫瑾從心理角度給他做辯護;(5)連鳳凰衛視都做專題,過程中也明顯偏向藥家鑫(參見陸天明的文章)(6)所謂的南方周末也拉偏架的傳聞
很 多缺乏基本社會常識的網民直線型思維地認為,是藥家鑫的父母(一個所謂的軍代表,一個半退休工人)操縱了一切。這種幼稚的觀點根本不值得一駁,一個軍代表 何德何能操縱這么多橫跨教育、司法局、法院、傳媒系統的諸多力量?如果他真的有那么大的力量,藥家鑫為什么買個手機還要按揭,為什么還要去當家教掙錢?這 明顯是違反社會常識的。
那么除了藥家鑫的父母,為什么有這樣龐大的社會力量要維護他?又有階級斗爭思維嚴重的暴民認為,因為藥家鑫是“軍二 代”,因此體制內的力量本能地要維護他。這也是扯淡,南周、鳳凰根本就不能算是體制內的力量。而且,有點社會經驗的都會知道,體制內外只是一種身份,而不 能代表心理,很多體制內的人都是從體制外進去的,根本沒有代表體制內壓制體制外的動機,更不存在這種本能。
那么為維護藥家鑫的是誰?唯一合理 的解釋,就是我們的政治、法律體系。我不是法學界人士,只能對事情的來龍去脈進行大膽推測:藥家鑫被拘之后,藥家鑫的父母通過關系找到當地法律界人士詢 問,結果是“這種案子,走正常程序一般是死緩”。經過各種溝通,法院認同,但是考慮到有一定的社會輿論壓力(主要是網民),判死緩法院會面臨較大的壓力, 所以要在事先做好輿論工作。所以就有了西安音樂學院請愿、唱《傳奇》視頻流出、發調查問卷等戲碼。這件事從此就鬧大了,之后的CCTV、鳳凰、南周的演 出,就不再是藥家的力量所推動的了,而可能是當地司法系統的推動下、基于法學界共識的基礎上、有政治參與的,對于死緩判決的一種輿論鋪墊,對于社會情緒的 一種緩和。之所以說有政治參與,是因為這涉及到社會情緒的緩和。
4、問題的關鍵,為什么法院不能正常地僅僅走司法程序,而需要這么的輿論鋪墊?
這就是我國的國情問題了。
首先,網絡上的階級對立比較嚴重,這導致很多人對于所謂“富二代”“軍二代”“官二代”,有一種仇視情緒,凡是遇到相關案件,無論如何都恨不得殺之而后 快。當然在現實中,我很少能感受到如此強烈的階級對立;但是在網絡上,確實相當嚴重。窮人對于富人、官員,甚至是比自己有錢的中產階級,都有一種無差別的 仇視。這幾乎成了他們的兩個凡是。凡是富人和窮人發生沖突,必然是富人錯了(比如救狗事件);凡是富人犯了錯,就應該罪加三級。
其次,大多數 民眾缺乏邏輯思維,缺乏公民意識,沒有法治意識。他們渴望法律公正,厭惡各種力量干預司法,但是遇到事情,會和其他干預司法的力量一樣,用盡自己的最大能 量去干預司法。他們沒有太大的能量,但是他們可以上網發帖,這股力量匯聚起來,是很強大的,強大到讓能夠讓法院無法單獨承擔壓力。
另一方面,網民的這些情緒,也有其合理因素:現實生活中各種力量干預司法,導致民眾對司法有著天然的不信任;貧富差距過大,且各種貧富沖突頻發,體制內外流動不暢,導致階級嚴重對立。
正是因為有這樣社會現實,這樣的嚴重的階級對立情緒,才迫使相關的力量去推動這種種的輿論鋪墊。
5、輿論鋪墊(或者說危機公關)做得極其失敗,加劇了網民、輿情對藥家鑫的恐懼和仇視
一,法院搞調查問卷、藥家鑫在穿便裝看守所唱《傳奇》都是明顯不合乎規矩的事件,這導致了民眾的懷疑:藥家鑫肯定是有什么背景才能享受如此的特殊照顧;
二、CCTV請的李玫瑾,是徹底的敗筆。一個半吊子“專家”,不著調的“專業意見”,極大地激起了民眾的反感和反彈。因為她的不專業和低能,使得民眾發現了CCTV的傾向性,于是更加強了他們對藥家鑫“有背景”的懷疑。
三、藥家鑫父母缺乏對受害人的關懷,導致受害方無論如何不肯原諒藥家鑫,使得民眾對藥家無法產生一點同情。
6、出于對民意、輿情的高度重視,穩定高于一切,法律退居其次,藥家鑫被判處死刑
為什么辛普森案,美國的法院可以獨立地作出判決?當時美國政府一再提醒民眾,無論結果如何,請民眾保持對法律的尊重。可見美國也有對輿論的擔心,但是不會擔心到擔心社會穩定,擔心到因此而扭曲判決結果。而在我國,則相反。
最后,說一點個人的感受。我曾經做過兩次的夢,夢見自己被判處死刑(原因不詳),自己在逃亡中,雖然是在夢里,但那種對于死刑的極端恐懼和對于罪行(盡 管不詳)的懊悔,仍然刻骨銘心。這是我對藥家鑫產生同情的基礎。他是一個悲劇,一個失敗家庭教育的產物,他偏激、缺乏自控能力,但是教育的失敗在任何時候 都不是脫罪的理由。從道義上說,藥家鑫死,是對受害人的補償,是對他自己行為的承擔的后果,我盡管可以對他產生同情,但是我不會感到悲傷和不公;但是,從 社會的角度,藥家鑫被判處死刑,讓我感到壓抑,因為無論是過程還是結果,都不是單純的法律所決定的,而是被社會對立情緒所挾持、被各種力量所扭曲。在今后 的各種案件,相同的鬧劇肯定還會上演,而指望獨立的司法作為維護社會正義的中堅,卻成為一個越來越遠的夢。更令人不安的是,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對立,如果再 不能得到根本的緩解,會讓我們的社會走向何方?
開車撞人致死要負刑事責任嗎
開車發生交通事故撞死人,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只能是過失犯罪。故意把人撞死就構成故意殺人罪了。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數)。
發生重大事故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
交通肇事罪
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數)。
參考鏈接: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46753298.html?fr=iks&word=%BF%AA%B3%B5%D7%B2%C8%CB%D6%C2%C8%CB%CB%C0%CD%F6%C1%CB%2C%D2%AA%C5%D0%D0%CC%C2%F0&ie=g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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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倫多汽車撞人案嫌犯判刑多少年?
當地時間4月23日午后,加拿大最大城市多倫多發生一起駕駛貨車蓄意沖撞行人事件。事件已造成10人死亡,十多人受傷。警方在事后查明,駕車撞人的是25歲的多倫多本地男子阿列克·米納西安(Alek Minassian)。24日,米納西安被押解前往當地一家法庭接受聆訊。
米納西安被控以10項一級謀殺罪和13項謀殺未遂罪。當天他被押解到法庭時已被剃光頭并身著白色連衣褲,雙手也被拷在背后,米納西安全程幾乎沒有表露出任何情緒。法官下令,禁止米納西安與該案幸存者接觸,并要求其于5月10日再次出庭。
這是加拿大歷史上最為致命的暴力事件之一。加拿大總理特魯多當天表示,這起事件是“愚蠢的襲擊和駭人聽聞的悲劇”。多倫多市長約翰·托利稱,這起“駭人聽聞和蓄意的襲擊”使多倫多全市陷于悲痛中。目前,加拿大當局還未正式開展遇害者身份信息識別工作。
嫌犯上周剛從學校畢業
米納西安來自多倫多北郊的里士滿山(Richmond Hill),并在當地北約克地區的塞尼卡學院(Seneca College)就讀。BuzzFeed新聞網引述他的一位同學的話稱,米納西安4月19日上周剛剛從學校畢業。
曾與米納西安同在一個學習小組完成課業項目的學生表示,他聽到是米納西安駕駛貨車撞人時感到非常驚訝。他與米納西安相識時,米納西安根本就不清楚方向盤是如何操作的,更不要說有能力租車和駕車。
米納西安的多名同學也都表示,他從未表現出任何極端主義思想或者暴力傾向。有同學稱,米納西安為人友好,雖然稱不上說他與其他人交往密切和深入,但不會形容他為獨來獨往者。
BBC報道還透露,加拿大武裝部隊(CAF)確認,米納西安曾在2017年底做過該部隊的學員。不過,他并未完成招募培訓,在16天的培訓后主動要求退出。
嫌犯對女性抱有敵意
事發后,當地時間23日晚間,警方對米納西安的住所進行了上門搜查。多倫多警長馬克·桑德斯(Mark Saunders)表示,米納西安此前并沒有犯罪記錄,但就這起事件來看,駕車撞人“明顯看上去是故意為之”。目前,調查人員仍在調查其具體的作案動機。
加拿大警方當地時間24日晚間表示,在23日午后駕駛貨車撞擊行人事件發生前,米納西安在社交媒體平臺臉書賬號上發布了“含義模糊”的信息。
米納西安似乎為自己不受女性歡迎、沒人愿意與他發生性關系而感到懊惱,對女性抱有敵意。根據其個人臉書賬號上的內容來看,他稱贊一名22歲的加州持刀傷人和駕車撞人案嫌犯為“超級紳士”,該嫌犯2014年在加州作案導致6人死亡。報道稱,他在稱贊加州作案嫌犯的臉書狀態中表示,“將會推翻所有的“俊男靚女”(Chads and Stacys)。”
華裔警員沉著應對獲贊賞
23日將米納西安制服的一名華裔警員勇敢沉著的表現受到了贊揚。
米納西安當時手中拿著一件物品指著警員并宣稱自己有槍。面對嫌犯可能持槍的威脅,亞裔警員Ken Lam沉著應對,最終并未向嫌犯開槍、成功將其活捉并帶回警局接受問訊。警員的克制和專業表現,得到了加拿大公共安全部長拉爾夫?古德爾的稱贊。
此前在2013年時,多倫多一名神志不清的年輕人在當地一個公交車里因向警方揮舞匕首而被數槍當死。多倫多警員在這起出警事件中的舉動,被指責濫用武力。事后警方進行了反思、并對警員開展了應急處置培訓,在類似情況下盡量少地使用武力控制局面。
內容來源于網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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