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共享單車會受到什么處罰
一、偷共享單車會受到什么處罰
1、偷共享單車會受到的處罰如下:
(1)共享單車價值一般500元以上,盜竊,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2)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二、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必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2、違法必須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
3、違法一般必須有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
4、違法者必須具有法定責任能力或法定行為能力。
連撞三車后逃逸,該受到什么處罰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所謂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需要指出的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二、交通肇事逃逸有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所謂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構成這一特殊的情節加重犯其條件為:首先,行為人原來的肇事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構成要件;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對象是否僅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將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過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夠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處理?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因此必須考察死亡結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搶救的不作為而發生,如果救助行為并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個獨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認為構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有意而為之,但行為人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關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動機,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進而將他人又撞死撞傷的,還又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均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論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等犯罪情形時,行為人此前實施的交通肇事行為如果獨立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四、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值得研究的是,《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币驗榻煌ㄕ厥伦锸沁^失犯罪,而我國刑法理論中共同犯罪則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確實令人費解。
五、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例
案例一:
例:甲(男,某單位汽車司機,32歲)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時,同裝卸工乙、丙等三人駕駛解放大卡車由某鄉向市里送貨(該貨車核準載重8噸,該批貨物約重13噸多)。車超速行駛,當開到某鄉政府的十字路口時,將前方同方向騎車的丁連人帶車撞出20多米,造成丁重傷(后因搶救不及時,在被他人送醫院的途中死亡)。被告人見撞人后,為了逃避罪責,非但不停車搶救被害人,保護肇事現場,聽候處理,反而繼續加速行駛逃跑。一出租車司機看到此情景后,駕車追趕,并示意其立即停車,但甲對此根本不予理會。當跑出大約3公里到市郊一農貿市場附近時,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為擺脫該出租車,只顧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減速等措施,又把路邊一騎車帶著小孩的母女倆撞出 12米多,小孩當即死亡,婦女撞成重傷,同時還撞傷在路邊趕集的兩位老人 (重傷)。公安機關接群眾報案后,在某路口設置路障堵截,示意甲減速停車,甲駛近并看到這一情況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員的停車指令,駕車雖未直接沖向機動車道的路障與交警,但緊打方向盤強行從北側非機動車道穿越,徑直撞向站在路上執行堵截任務的交警戊,將其撞出30多米,戊當場死亡。后甲被公安人員抓獲?,F問:
(1)設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猶豫是否應停車救人,而同車的裝卸工乙卻極力讓甲趕緊逃離現場,則對乙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2)設甲第一次撞人后將丁抱至車中欲送往醫院,行駛途中,甲發現從肇事到去醫院途中一直沒有行人,就將丁拉至一個偏僻地將丁推下,后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則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論處?
(1)設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猶豫是否應停車救人,而同車的裝卸工乙卻極力讓甲趕緊逃離現場,則對乙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乙的行為符合《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的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對該條文的理解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①此處如何定性涉及的是指使肇事人逃逸的指使者的行為,而不是對交通肇事逃逸者本身行為的定性。指使者的范圍包括肇事車輛單位的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以及乘坐肇事車輛的其他人。 �
②上述人員指使肇事人逃逸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a.須有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為,即在肇事人沒有逃逸的想法或者想逃還未逃的情形下,唆使或者勸說肇事人逃逸;�
b.指使行為確實引起了肇事人逃逸的結果;�
c.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如是肇事人自發逃逸的,或者雖有指使行為但肇事人并未逃逸的,以及肇事人因上述人員指使而逃逸但并未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均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③上述人員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不能和交通肇事逃逸者本人一樣也按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加重處罰。�
④對上述人員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其實與刑法對共同犯罪的規定有沖突。但為了保證司法的統一,同時也為了解決實際問題,實踐中統一按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為宜。�
(2)設甲第一次撞人后將丁抱至車中欲送往醫院,行駛途中,甲發現從肇事到去醫院途中一直沒有行人,就將丁拉至一個偏僻地將丁推下,后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則對甲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并罰,而不是只定一個交通肇事罪或者只定一個故意殺人罪。原因在于:甲違章超載高速駕駛將丁撞成重傷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甲肇事后,又有積極逃逸的行為,正是因為甲的逃逸并拋棄丁的行為而直接導致丁的死亡,故又構成故意殺人罪。這里的交通肇事行為與故意殺人行為之間在法律上沒有必然聯系,前者屬于過失犯罪而后者屬于臨時起意的故意犯罪,二者應當并罰。
案例二:
王某駕駛欄板大貨車拉礦石,約22時15分車行至107國道某一路段,將行人楊某撞倒,王某駕車逃離現場。事故發生后,行人撥打120急救電話,醫院急救中心趕到事故現場后,被害人兩眼瞳孔放大,楊的呼吸已經停止,經過人工搶救無效。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楊某死亡原因因為嚴重顱腦損傷。
對這個案例,有兩種意見 ,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交通肇事后,未采取救治措施,而且駕車逃逸,致使被害人楊某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規定量刑。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于王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和第一種意見一致。但在具體情節及適用法律量刑上,其不同意第一種意見,因為楊某在被撞后,一系列情節證明他已無搶救價值,即是直接死亡,與王某的交通肇事逃逸并無確定的因果關系。故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別惡劣情況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量刑處罰。
兩種觀點的分歧在于受害者的受傷程度是不是當場死亡,如果當場撞死,后逃逸,即肇事者明知受害者已死亡,而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則適用“交通肇事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別惡劣情況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如果沒有當場撞死,而肇事者又不積極履行施救的義務即“見欲死而不救”,因而導致受害者不能救活而死亡的事實,應適用“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規定。本案王某肇事后,雖然沒有下車查看受害者的傷情,但應估計到后果嚴重而逃逸,“見欲死而不救”,延誤了搶救的時間,應當適用“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
故意損壞他人車輛會受到什么處罰
對故意損壞他人機動車的行為的處罰是:
1、行為人故意毀壞他人車輛,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會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一般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需要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3、主體要件,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故意毀壞財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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