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差出車禍公司該賠付嗎
因公出差發生交通事故,其交通事故所產生的損失由駕駛人承擔。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員工上班路上出車禍公司有責任嗎
上班期間出車禍對方全責走保險賠償,根據法律規定,這種情形屬于工傷,用人單位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如發生交通事故,應根據相關規定,如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包括火車,輪渡等事故,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的責任。具體操作是走申報工傷流程。
雇員為雇主提供勞務,如果雇員過了退休年齡,或者雇主是個人,或者雙方的勞務活動比較松散,是一次性的,或者臨時性的,雙方之間就不是勞動法上的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這種情況,雇員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害,雇主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呢,我們分兩種主要情況論述:第一種情況,上下班是雇主提供了交通工具,如提供車輛,或者租車上下,發生交通事故時雇主應承擔相關的責任,這種情況可以理解成雇員“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他勞務活動''因為,雇主安排交通工具上下班這樣做是為了方便管理,提高生產效率,并且交通事故的發生與雇主的指示,安排有關,應該承擔雇員受傷的相應賠償責任。第二種情況,上下班是雇員自己獨立完成的,如自己提供的交通工具,自己行走,此時發生交通,完全超出雇傭活動范疇,與履行職務沒有內在聯系,此時雇主不應承擔責任。值得提醒的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意外,如自己摔傷,被人毆打,被物件砸傷,雇員也不能以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要求用人單位雇主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前款所稱“從事雇主授權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責或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應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一條 雇員在雇傭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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