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釣魚時下水溺亡,魚塘承擔責任嗎?這個案件的判決給所有的經營者提了個醒,就是一定要在自己經營的場所做好各種安全保障措施,否則一旦發生意外,自己逃脫不了干系,老人釣魚時下水溺亡,魚塘當然要承擔責任的。
2021年5月26日,北京房山,69歲的老李在釣魚時,傘被吹入魚塘。老李隨即入水撈傘,卻因為體力不支溺水,這其間,魚池經營者張先生聽到呼救,遂與他人予以救援,老李雖被救上岸,但仍因溺水搶救無效死亡,真是一場悲劇!為了一把傘,失去了一條寶貴的生命,還引發了一場官司。
事發之后,家屬將垂釣園的經營者張先生、所有者馬先生,以及垂釣園土地所有者村委會訴至法院,索賠108萬余元。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老李自負80%的過錯責任,張、馬二被告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20萬余元。
本案中,如果二人如果盡到了全部安全管理責任,就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張先生是垂釣園的經營者,園內雖設有警示標志,但沒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也沒有安全保衛人員,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這些都是導致老李死亡的次要原因。被告馬先生對垂釣園負有管理和注意的義務,二人對老李的死亡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另一被告村委會,沒有證據證明村委會存在過錯,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本案判決魚塘經營者和所有者承擔責任,主要就是基于民法典第1198條所規定的,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魚塘雖然設置了明顯的警示標識,是否可以認定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呢?當然沒有,這僅僅是一個初步的提醒。若沒有這個提醒,肯定不能認定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但對魚塘這種高風險的場所來說,僅僅這個提醒的話遠遠不夠,一般情況下,需要配備一些救生圈、救生船等應急救援工具,必要的話,還要配備安全員。同樣的道理,游泳場館,游泳池,必須要配備救生圈、安全員的,而不是只寫著一個“水深危險”“注意安全”的警示標志就可以的。
老人釣魚時下水溺亡,魚塘承擔責任。而老李傘被吹到水里之后,直接跳入水中去撈傘。這行為應當屬于老李的過失,老李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人,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后果,這也就是本案判處老人自己承擔80%主要責任的原因,魚塘承擔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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