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破壞生態要承擔什么責任?
隨著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日益嚴重,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面臨著諸多嚴峻挑戰,大氣污染、 水污染等問題越來越突出?,F在社會已越來越重視生態保護,并且國家出臺了民法典來對破壞生態的行為進行約束,那么民法典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有什么規定呢?
咨詢: 環境污染、破壞生態要承擔什么責任? 律師解答: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234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睹穹ǖ洹返?229條規定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給他人造成損害,侵權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其中這個“他人造成損害”不僅僅包括公民個人、法人等明確個體的利益,也包括社會公共利益,侵權人均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人們破壞生態環境,導致生態環境受到污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是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律師補充: 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當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發生,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在一定的時間、空間里,可能會出現對個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為可能超過環境容量和環境的自凈能力,污染環境給受害人造成損害時,多個污染者之間對受害人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對于污染者來說,也相對公平、合理。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環境侵權法條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關于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規定
民法典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相關規定如下: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私益訴訟要件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僅限于被侵權人提起的因污染環境和生態破壞而引起的私益訴訟。
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規定,國家規定的機關和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提起公益訴訟,使得民訴法的公益訴訟條款有了民事實體法上的依據。但在民法典第1235條的公益訴訟賠償范圍中,懲罰性賠償不在其列。這也進一步說明,懲罰性賠償不適用于公益訴訟。
在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中引入懲罰性賠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將“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理念體現在民事私法中,賦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決環境保護等公法不能解決的問題,是正確理解民法典中綠色條款的關鍵。
三、環 境污染在 民法典中的法律依據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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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侵權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污染環境侵權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法律分析】
環境污染侵權是指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嚴重的可能構成污染環境罪,需要負刑事責任,污染環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其構成要件主要有:其客體為危險廢物。包括放射性廢物、含有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其行為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其主觀方面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污染環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成立本罪的故意。所以造成環境污染的侵權人應該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視治理權的部分處理。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難,并經及時采取公道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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