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監外執行指的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特殊情況不能對其收監執行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可以暫時監外執行。在其特殊情況消失后,如疾病已痊愈或哺乳期滿,對刑罰未執行完畢的,可收監執行,執行完畢的,可出具釋放說明。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 ,是指被判處 有期徒刑 和 拘役 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 刑罰 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 死刑 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 減刑 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準。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法律客觀:《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六百四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公安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的執法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一)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二)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沒有完備的合法手續,或者對于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沒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開具的證明文件的;(三)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沒有同時將書面意見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的;(四)罪犯被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實行社區矯正的;(五)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沒有依法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六)發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或者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嚴重違反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應當收監執行而未及時收監執行或者未提出收監執行建議的;(七)人民法院決定將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執行,并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后,監獄、看守所未及時收監執行的;(八)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以及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罪犯,監獄、看守所未建議人民法院將其監外執行期間、脫逃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或者對罪犯執行刑期計算的建議違法、不當的;(九)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刑期屆滿,未及時辦理釋放手續的;(十)其他違法情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