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偵查的內容
經濟犯罪偵查的內容經濟犯罪偵查的內容:(一)初查的方法。在初查中,不能使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因此,如何在調查措施有限的情況下,查明部分案件事實,為立案偵查做好準備,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對此,有論者指出在初查中要因案制宜,抓住重點。要循線追蹤,判斷性質。要查其不意,措施果斷。初查中不能采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偵查措施,而僅能進行一般的常規調查,因此,調查工作必須要講究謀略,以免因觸動被指控人,導致其毀證滅跡。在初查中應把握以下要點:是從線索提供的犯罪嫌疑出發,開展調查;是快速反應,速戰速決;是以秘密調查為主,盡可能不觸動被指控人;四是調查工作要重點突出,從最容易突破的環節入手;五是注意及時依法收集證據;六是要把握立案時機,適時開展偵查。(二)對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對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在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中占有較大比重,也是當前經偵工作中的一大難點。有人提出。追逃工作的難點可從以下途徑解決:是提高追逃主體的各項技術能力及工作責任心;是完善有關法制建設;是加強經偵追逃的協作機制;是將破案追逃新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軌道;五是加大宣傳力度。六是落實經費,提供必要物質保障;七是掌握經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制訂相應對策。有人認為,追逃工作必須要發揮四個方面的優勢,才能真正搞好:是專群結合,發揮群眾工作優勢;是強化基礎工作,發揮網上作戰、網上追逃的優勢;是強化措施,發揮專門工作優勢;是加強地區、部門間的協作配合。(三)一般偵查方法及策略。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對抗性更強,采取正確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確保克敵制勝。有論者對經濟犯罪偵查謀略的概念及主要特征、必須遵循的原則等進行了初步研究。有論者認為,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重視立案前的審查工作。抓住對書證或商品的鑒定,判明性質,擴大線索來源;抓住財務審計,核查被侵害標的的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活動范圍;抓住有關通訊、交通工具等線索特征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蹤;抓住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環節,查證犯罪事實已目前,對于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策略、方法的研究才剛剛萌芽。(四)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當前,各類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方法是理論界研究的熱點,特別是各種經偵教科書,更是對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詳加闡述。但若認真推敲,所論及的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未免有雷同之感。這反映出當前經偵理論研究尚不成熟,特別是在研究方法上,缺乏實踐經驗的支持。偵查學是一門經驗科學,理論研究唯有來源于偵查實踐,才能最終對偵查實踐發揮指導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經濟犯罪偵查做什么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偵查一般是由公安機關的經濟偵查部門來進行,經濟偵查部門其專業的機構就是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其進行偵查時,一般的案件會是:擾亂市場秩序的罪、侵犯知識產權的罪、危害稅收征管的罪、金融詐騙的罪、破壞金融秩序的罪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非法集資案件偵查途徑有哪些?
主要是隨著資金鏈進行追查,然后進行目標鎖定,采取IP偵查的方式。在公安機關沒有掌握實質性的犯罪證據之前,是不能對公民采取扣留,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在公安機關將非法集資案件偵破之后,需要交由人民檢察院進行審理判刑。
一、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偵查途徑 隨著我國計算機網絡的迅速發展和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日益豐富和完善,越來越多的非法集資犯罪傾向于通過網上銀行進行資金的轉賬、匯款,網銀支付記錄了資金流轉的痕跡,為資金查控的實施提供了便利。可以說,如何在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偵查中有效地進行資金查控,決定了案件偵破的難易程度。(一)發現涉案資金 1、通過受害人報案獲得涉案資金的線索。當被害人前往公安機關報案時,往往能提供與案件有關的信息,如犯罪分子的個人信息,單位信息,涉案的銀行賬戶或電子銀行賬號等,經偵機關可以通過這些信息對涉案資金進行資金查控。 2、通過搜查發現涉案資金的線索。有效地搜查可以發現與案件有關的存單、銀行卡或寫有數字、代號的筆記本、字條,從中可以發現涉案資金的線索。 3、通過詢問、訊問發現涉案資金的線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子女往往是涉案資金的直接或間接的擁有者、受益者,可以對其進行"坦白從寬"的教育,促使其交代涉案資金的去向。 4、通過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系人發現涉案資金的線索。一些與犯罪嫌疑人有特殊關系的人,有可能會掌握一些案件線索,比如與犯罪嫌疑人有業務關系的金融機構,或者犯罪嫌疑人直接存取資金的銀行網點。(二)資金查控的具體實施 1、主動出擊,依靠銀行、證券等金融部門的"反洗錢"機制,及時發現可疑的資金流轉情況,通過秘密調查確定其是否是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反洗錢機制的重要功能就是從源頭上監測、調查與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相關聯的異常和可疑資金交易,及時發現和截斷違法犯罪活動賴以生存的資金鏈條,為偵查、控制和追蹤犯罪分子轉移和隱匿非法所得贏得時機。"通過反洗錢監測分析系統,經偵機關可以在銀行等金融部門的幫助配合下,通過資金查控主動發現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2、對于一些線索模糊,性質不明的案件,經偵機關可以在初查階段秘密地對其進行資金查控,通過調查可疑賬戶的資金流轉的情況判明是否為非法集資犯罪。如果發現其資金流轉情況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要及時采取查封、凍結措施,果斷立案,盡快固定相關證據,防止打草驚蛇,使犯罪嫌疑人潛逃。如果查明其屬于正常的經濟往來活動,要及時停止相關調查,以免對相關企業、單位和個人造成不良影響。 3、對于證據確鑿的報案線索,要及時介入,盡快控制涉案財物、人員及其財務賬冊,并及時展開資金查控。通知相關金融機構進行配合,利用查詢和凍結等偵查手段調查、控制相關賬戶,在最短時間內了解涉案資金的往來情況,了解涉案資金的用途及流向,查清與資金流向有密切聯系的相關賬戶及其企業的情況,以及提取現金、資金流向個人賬戶和資金購買私人財產、物品等信息,注意收集相關的銀行查詢單、記賬單、發貨票等物證,收集犯罪證據。根據資金的來源和流向,發現相關涉案賬戶,調查與賬戶有關人員的情況,摸清其資金運作的模式,查清犯罪事實。 4、在對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進行偵查的過程中,都伴隨著資金查控的實施,以便查明其犯罪事實,摸清犯罪脈絡,查清涉案人員,并固定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比如,對于相關賬戶的資金流轉情況,要以書面證據或電子證據的形式加以固定,對于涉案資金的轉出,要查清其用途和去向;對于相關資金的流入,要查明其來源。這涉及到了與相關部門甚至外地公安機關的偵查協作,所以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也是偵辦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此外,通過對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員的財產進行資金查控以后,"如果分析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員近期內可能來取款,就可以在銀行、金融機構或郵電部門進行守候監視,在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員取款時將其抓獲,或者通過對前來取款的關系人進行跟蹤,查獲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員". 5、"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得逞后大多將涉案財產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中,或者通過銀行轉賬、郵局匯兌的方式進行轉移和清洗。"因此,利用在資金查控中發現的線索,查明涉案財產的存放、流轉情況,對涉案資金款物,予以查封與凍結,有效制止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員轉移涉案財產,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將其用于犯罪,進而追繳涉案財產,挽回經濟損失。當案件的基本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經偵機關應當及時收網,對相關的財物、錢款、人員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拘留等手段,并繼續通過調查、訊問等措施深挖余罪,收集更多有力證據,擴大戰果。二、什么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犯罪是一種涉眾型經濟犯罪,并具有資金密集型的特點,其犯罪目標是眾多不特定受害者的資金,這種犯罪通過"拉人頭"的組織形式來掩蓋其"拉資金"的本質結構。從偵查的角度看,現金并不具有明顯的從屬性,其作為一般的個人私有物,很難被監控;而一旦現金進入金融系統,其交易記錄就是其活動軌跡,可以被偵查人員所跟蹤、調查。偵查人員可以根據涉案資金鎖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根據資金流向判斷犯罪嫌疑人的動向,并及時對涉案資金采取查封、凍結等偵查措施,以便收集犯罪證據并追贓、返贓。因此,在非法集資類案件的偵查中,不僅要關注人,更要關注錢,也就是要對涉案資金進行查控,一旦做到對資金鏈的有效查控,就可以迅速打開案件的突破口,及時掌握犯罪線索,控制涉案資金,查獲犯罪嫌疑人,快速偵破案件。三、非法集資案件資金運作模式 資金是非法集資犯罪的核心,在非法集資犯罪中,資金的運轉甚至可以體現出此類案件的整體脈絡,因此在經濟犯罪偵查領域,"涉案資金鏈"被譽為"犯罪DNA".回報和風險成正比是投資的客觀經濟規律,非法集資犯罪則具有典型的反投資規律特征。非法集資犯罪的典型犯罪方式是"旁氏騙局",這在中國民間被稱為"拆東墻補西墻"或"空手套白狼",就是利用社會公眾的投資需求,編造各種投資名目,以高投資回報率為誘餌,引誘大量"投資者"投資,并用后期"投資者"的部分投資資金給予前期"投資者"投資回報的詐騙行為,其中的資金運作基本上是"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制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一)資金運作的典型模式。 1、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的轉換。非法集資犯罪最常用的資金運作模式是"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的循環轉換".一般來說,我們在追查網銀資金的軌跡時比較簡單,因此,查詢可疑賬戶的轉賬、匯款成為資金查控的主要偵查措施。但是,一旦虛擬貨幣轉換為現實貨幣,那么我們對于這部分貨幣的跟蹤就會中斷。現金在社會上的流通,很難被跟蹤。因此,即使它再次轉換為虛擬貨幣,那么也很難將其與之前被跟蹤的虛擬貨幣聯系起來。所以,非法集資犯罪的犯罪分子會采用"虛擬貨幣-現實貨幣-虛擬貨幣-現實貨幣......"相互轉換這種資金運作模式,中斷資金鏈的聯系,使偵查人員失去對涉案資金的追蹤控制。 2、網銀交易有利有弊。隨著電子商務的普及,網上銀行的轉賬、匯款或者使用銀行卡、信用卡進行結算的方式越來越普遍。犯罪手段總能做到與時俱進,因此在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除了使用傳統的現金交易的手段,更加傾向于使用網銀交易。 網銀交易具有安全、方便、快捷、不受地域限制等諸多特點,給生活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方式,主要表現在犯罪分子跨省跨行開戶、取款、轉賬,跨省異地犯罪等。這給偵查工作帶來諸多困難,尤其是在跨省跨部門的偵查協作中,偵查措施的使用時機被延誤,同時也為犯罪分子逃跑、隱匿贓款贓物提供了條件。 3、使用虛假開戶信息,多頭開戶,小額交易。由于信息實名認證制度的實施,使用假身份證開戶的情況基本消失,但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進行開戶的情況依然存在。由于現在金融系統未對個人或部門的開戶數量加以規定,所以犯罪分子使用他人或自己的身份證件多頭開戶的情況比較常見。此外,因為現在反洗錢監測系統的存在,國家對大額資金的流動比較重視,因此犯罪分子在進行轉賬、匯款、取款時,一般通過很多次的小數額交易來代替大數額的交易。非法集資犯罪屬于高智商犯罪,犯罪分子的反偵查意識較一般的犯罪分子更高,因此,他們通過這種方式來混淆公安機關的偵查視線,增加公安機關的偵查難度,更為了隱匿自己、逃避懲處。(二)犯罪過程中資金的"募集"與"返利"的形式 在非法集資犯罪過程中,資金的募集和返利主要以現金和銀行轉賬、匯款兩種方式進行,有的還通過期貨、股票、有價證券的交易等形式進行。一般來說,在經濟欠發達的地區,限于當地的經濟狀況,比如農村或者中西部地區,主要以現金的方式進行資金的集資和返利。對于一些知識水平不高的人群,也傾向于現金進行集資和返利,比如農民工、老年人等。對于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和高知識分子,則大多通過銀行轉賬、匯款進行集資和返利。當涉及到網絡非法集資時,則主要依靠銀行的轉賬、匯款以及電子銀行轉賬,如支付寶等。但是,為了進一步犯罪的需要,犯罪分子往往在返利環節大加宣傳,大多通過現金的形式現場返利,以造成更大的轟動效應,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比如,許多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通過召開定期或不定期的"返利大會",召集眾多"投資者"或普通民眾,在現場以現金的形式向先期投資者返利,從而傳達出一種"確實賺錢"的信息,或吸引先期投資者繼續投資,或吸引更多的群眾進行投資。四、非法集資案件偵查中資金查控的必要性 資金運作在非法集資犯罪過程中作用顯著,通過對資金運作模式進行資金查控,可以發現、跟蹤可疑交易信息,獲取犯罪證據,發現犯罪嫌疑人,這使得資金查控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并決定了非法集資犯罪的偵破。(一)有利于發現或核查犯罪線索,確定偵查方向 "國際上執法部門都十分重視通過追蹤犯罪資金的使用、轉移、交易等來發現犯罪資金背后的刑事犯罪。" 對犯罪嫌疑人和其關系人的資金進行查控,了解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員的資產情況、交易情況、資金的使用情況、入賬情況等,可以查明資金的異常動向、轉移途徑及其他可疑資金,發現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他關系人,從中發現新的犯罪線索,進而主動出擊,打擊犯罪。(二)有利于摸清犯罪網絡及犯罪分子,一舉肅清犯罪集團 非法集資犯罪的整個犯罪過程都是圍繞涉案資金進行,犯罪網絡依靠資金的連接得以展開,一切犯罪主體和犯罪行為都與資金密切相關。所以結合非法集資犯罪的資金運作特點,可以沿著資金流向,通過資金查控,理順整個犯罪過程的犯罪脈絡,查清所有的犯罪分子及其在犯罪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摸清整個犯罪集團的人員架構,從而一舉肅清所有犯罪分子。(三)有利于收集犯罪證據,判明罪與非罪 通過資金查控,可以利用相關偵查措施在最短的時間內查明與涉案資金有關的情況,并在這個過程中將涉案資金的流轉記錄予以固定,收集到犯罪分子在犯罪各個階段的犯罪證據。并且,根據涉案資金的流向和用途,可以確定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查明犯罪嫌疑人將資金用于個人揮霍還是組織生產、履行合同,或者是將資金藏匿起來,可以分析判斷其主觀心態,"從而為抓獲犯罪嫌疑人并對其定罪量刑打下堅實的基礎。(四)有利于控制涉案資金,追繳涉案款物通過資金查控查明涉案財產的去向是追繳涉案財產的基礎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郵政部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是資金流動的重要樞紐,因此,經偵機關在這些部門的配合下,可以通過資金查控發現涉案資金的存在與流向,并及時予以追繳。(五)有利于查證被害人,返還財產損失 通過對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的各種與犯罪有關的財務賬冊以及投資登記表等書證、物證的調查,可以獲得受害者的個人信息以及其"投資"情況。因此,通過資金查控,不僅可以快速的偵破案件,追繳贓款贓物,而且有助于在案件偵破后,結合報案登記,根據受害人的損失情況進行返贓,保證返贓工作的順利開展,盡可能的減少受害群眾的財產損失。(六)有利于"反洗錢機制"的建設 反洗錢機制在公安機關打擊發現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工作中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但我國反洗錢機制的建設并不完善,經偵部門可以加強與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交流與合作,可以不斷發現并彌補反洗錢機制中的不足之處,從而促進反洗錢機制的完善,"將其作為提前發現線索、監控追查犯罪行為、收集犯罪證據、追逃追贓的有力武器"。 主要是隨著資金鏈進行追查,然后進行目標鎖定,采取IP偵查的方式。在公安機關沒有掌握實質性的犯罪證據之前,是不能對公民采取扣留,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在公安機關將非法集資案件偵破之后,需要交由人民檢察院進行審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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