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一般屬于民事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法律沒有對不當得利的立案金額作出限制,受損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滿足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立案,得利人一般負民事責任。但如果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退還,達到一定數額,如司法解釋標準一萬,部分地方標準五千,那么拒不歸還則構成侵占罪,人民法院應予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
1、一方獲得利益。獲得利益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即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滅,使財產范圍擴大;財產消極的增加,指當事人的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
2、他方受到損失。損失,包括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即積極損失和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極損失;
3、獲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無合法根據。
刑事訴訟自訴的條件如下:
1、提起自訴的主體必須是適格的自訴人,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2、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以及具體的起訴請求;
3、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
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罪實際為侵占罪,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是5000到10000元。侵占罪侵占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法律分析:不當得利處罰有以下方式:
1、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2、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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