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怎樣認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條件:(1)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行為人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后果而逃逸的,則不應認定該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僅能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2)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筆者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3)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當然,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后,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4)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單指的當場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危害性,交通肇事后,雖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后卻畏罪逃跑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如何認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如何認定
1、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如下:
(1)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2)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3)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4)客觀方面是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高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致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室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開醫院的;
5、交通源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愛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高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高治付持信費用明顯不足,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福證明其強行高開現場的。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逃逸行為在交通肇事罪中具有不同的含義。其一,如前所述,逃逸行為可以作為基本犯的定罪情節。在具有逃逸情節時,雖然僅致1人重傷,但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也構成本罪。其二,更多場合,逃逸行為成為本罪的加重情節。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大量問題更需要加以澄清。
首先,此處的逃逸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肇事后。如果交通肇事行為的發生正是伴隨逃跑行為,例如行為人在逃避被追捕過程中駕車將行人撞傷,由于該逃跑行為并不屬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因而并不屬于此處所要討論的問題,不適用上述規定。
其次,作為情節加重犯,是否只要在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為就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有的學者認為,只要交通肇事且具有逃逸等加重情節的,就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處刑。這一觀點有待商榷。單純的情節加重犯實際是由基本罪結合單純的加重情節構成,并由分則明文規定了較重法定刑。加重情節只有在基本犯成立的前提下才能被適用。在本身作為情節犯的交通肇事罪中,有些情形例如造成重傷一人,依據上述解釋,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情節,可能構成本罪。
換言之,如果沒有逃逸行為,該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行為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情況下,逃逸行為已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節被使用,不可能再在量刑過程中作為加重情節成為提升法定刑的依據,而予重復使用。因此逃逸行為只有在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前提下,才得以作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段適用的理由。當逃逸行為本身已經作為定罪情節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罪所使用時,就不應再將逃逸行為作為量刑情節。《交通肇事罪解釋》遵循了這一原則,明確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怎樣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
下列行為認定為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逃離事故現場的;
2、認為自己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什么
1、肇事者對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索賠包括:醫療費用、住院費用及其伙食費、誤工費用等等,若導致被害人受到嚴重傷害或者嚴重殘疾的情況,受害方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后續康復護理治療費用等;
2、肇事者造成交通事故導致受害者死亡,侵害方除了要賠償搶救的相關費用外,還要賠償相應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和對其受害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等;
3、受害人可以通過與侵害人協商約定相應的賠償費用,也可以請求交警部門或者調解委員介入調解,若調解無效,則受害者可以依法上訴至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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