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二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一)過錯責任,人身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確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時,以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為依據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二)過錯推定,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并據此確定行為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三)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就要承擔責任的原則。,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一)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損失××元。,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應寫明侵害行為的事實和侵害后果的事實。若是人身傷害的,應寫明受侵害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就醫情況等,作過法醫鑒定的也應寫明結論。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應寫明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此致,××省××人民法院,具狀人(本人簽名):,××年××月××日,注:,(一)訴狀若是手寫的,須用藍黑或黑墨水鋼筆書寫,訴狀用A4紙。,(二)訴訟副本應按被告人數提交。,(三)隨訴狀應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及有關驗傷單、傷勢證明、護理證明及各種合理費用憑據、轉院證明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因賠償義務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一、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人致人受傷,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二、人身損害賠償義務人怎么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賠償義務人包括:1、因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2、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比如單位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失的,是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3、因動物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4、因物件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而根據最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現在還不能按照這個法律作出判決)的規定,賠償義務人包括:1、因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2、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比方說監護人、用人單位、醫療機構。3、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4、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5、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6、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肇事者。7、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8、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義務人。9、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10、因物件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以上就是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范圍規定的介紹。在進行賠償的時候,由于具體的傷害情況不同,因此最后所涉及到的賠償項目、賠償數額也是不一樣的。
法律客觀:人身損害賠償統一規則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20號在多數情況下能夠實現人身損害賠償規則尤其是裁判規則的統一,但是也有一些例外。以下幾方面的問題應當特別注意。1、國家賠償案件國家賠償法中有明確規定的,應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而不適用法釋〔2003〕20號的規定。原因如下:首先,國家賠償最終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是主權者的賠償,不同于普通模式侵權賠償。其次,國家賠償法是基本法律,在效力上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2、醫療事故糾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法釋〔2003〕20號在誤工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諸多方面存在計算標準上的差異,在支付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在醫療事故糾紛中,應該優先適用法釋〔2003〕20號作為裁判規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于賠償范圍、計算方法的規定不宜作為裁判規則。當然,如果法釋(2003)20號中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例如有關醫療事故的認定、行政處罰等方面的規定。3、工傷事故糾紛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應該由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進行調整。4、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協調法釋〔2003〕20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因此,其與相關司法解釋之間的關系也需要理順。 5、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僅適用于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發的海事賠償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涉外性。依據法釋〔2003〕20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兩個司法解釋有不同規定時,應以法釋〔2003〕20號為依據。但是《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并沒有被廢止,在法釋(2003)20號中沒有做出規定時仍有適用的余地。 5、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僅適用于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發的海事賠償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涉外性。依據法釋〔2003〕20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兩個司法解釋有不同規定時,應以法釋〔2003〕20號為依據。但是《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并沒有被廢止,在法釋(2003)20號中沒有做出規定時仍有適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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