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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合同違約損害填補原則)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4-27 05:01:30

民法損害賠償方式竟合

法律主觀:

一、合同損害賠償方式
(一)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約定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包括:
1、預定性。即損害賠償數額或損失計算方法在締約時即預先約定。
2、從屬性。即它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題。
3、條件性。即約定損害賠償條款在主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并不能當然生效,而只有在發生了違約行為并造成實際損害后果后才能實際生效。
(二)法定損害賠償的賠償規則
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受害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規則。
1、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對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但完全賠償并不意味著各種損害都應當賠償。在違約責任中,對于因一方違約而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死亡及精神損害的都不予賠償。
2、合理預見規則。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進行賠償。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
合理預見規則的適用應注意三點:
(1)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總額的規則,不僅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的損失。
(2)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
(3)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可能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則。
所謂減輕損失規則是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減輕損失規則規定在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減輕損失規則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未盡到減輕損失義務,已構成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同時,按照 過錯責任原則 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違約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其本身也是有過錯的,過錯人應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所導致的后果負責。減輕損失的規則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一方的違約導致了損害的發生。這就是說,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沒有過錯,因而不構成雙方違約。
(2)相對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導致損失擴大。在這一點上應主要考慮受害人主觀上是否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努力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損失的擴大。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僅要在經濟上合理,而且要及時,不得在損害以后遲遲不采取措施減輕損害。
(3)造成了損失的擴大。這就是說,違約已經發生并造成了損失,而受害人未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不過在違反減輕損害義務的情況下,受害人并沒有在違約中獲得利益。如果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得到了某種利益,例如:因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免除了履行義務,并節省了履行費用,這將在確定損害賠償額時采取損益相抵的規則,扣除所得的利益,而不適用減輕損害規則。
受害人在采取措施減輕損害的過程中,也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經營欺詐賠償規則。
該規則是基于法律的明確而適用的,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便不可適用此規則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目前,我國僅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體現了經營欺詐賠償規則。
約定損害賠償與法定損害賠償相比,不同之處在于:其一,約定損害賠償在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的損害后,受害人則無需證明具體損害的范圍即可依據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而獲得賠償(如果當事人僅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時,則應對實際損害負舉證責任);而法定損害賠償,受害人則必須證明具體損害的范圍。其二,在確定適用約定損害賠償還是法定損害賠償時,約定損害賠償有優先適用效力,這點是合同自愿原則的體現。
二 、 合同違約 的情形有幾種
從目前合同履行和實際情況來看,造成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合同主體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違約。
2、由于合同的標的不明確、不具體而造成的違約。
3、由于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完備而造成的違約。
4、由于主管機關對合同審查、管理不嚴,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簽合同不能履行。
5、市場行情變化或者價格大幅升降,從而影響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當事人違約。
6、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7、因發生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當事人違約。
三、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違約的責任承擔方式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金、違約金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全面賠償的原則。如果侵害人確實無力全面賠償,或者全面賠償后將會使侵害人及其親屬的生活陷入嚴重困難的,可以判決或者調解由侵害人延期或過分期償付。 二、財產賠償原則。 三、損益相抵原則。是指賠償權利人基于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則。 四、過失相抵原則。 《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 民事責任 。

法定損害賠償的適用規則

法律主觀: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因侵權而造成的他人財產、人身和精神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為內容的民事責任方式。侵權損害賠償是一種適用最為普通、經常的民事責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內容較為龐雜,所以我們可以說,損害賠償又是一種法律制度,它是由賠償原則、賠償范圍、賠償方式等各項制度構成的一個制度體系。,關于財產損害賠償的標準,可以作出如下的分類:,(一)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二)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三)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后,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予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四)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期間用于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并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五)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現有財產的必然減少或消滅。其次,除直接損失外,可預期利益、間接損失都是相對人未實際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是無法實際取得的風險。,(一)應當預見規則。,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違約方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其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一規則同樣適用于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應當預見規則實際上是確定違約行為與精神損害后果之間的“法律困果關系”的規則,它表征的是一種價值判斷,任務是要判定在何種程度上使違約方負責。它是限制債務人責任范圍的最主要的手段,具有重大的價值。,(二)損益相抵規則。它是指賠償權利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賠償原因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由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則。損益相抵的要件包括: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受害人受有利益以及損害事實與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損益相抵在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同樣可以適用。受害人原應支出因損害事故而免于支出的費用以及原本無法獲得因損害事故之發生而獲得的利益,法官在確定慰撫金數額時可酌情將其扣除。在此類案件中,損益相抵規則的作用不是很大,因為法官擁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事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

法律主觀:

一、民事損害賠償基本原則
(一)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對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
1、侵害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造成損害的,既要賠償現實財產本身的損失,也要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2、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 精神損害賠償 。
(二)限定賠償原則。主要適用于一些特殊侵權損害。如《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誤工損失,“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三)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適用于侵犯知識產權和產品責任。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四)衡平原則。即在確定侵權 損害賠償范圍 時,應考慮諸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態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正、公平。
二、侵權損害賠償的特征是什么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因侵權而造成的他人財產、人身和精神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為內容的民事責任方式。侵權損害賠償是一種適用非常普通、并經常出現的民事責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內容較為龐雜,所以我們可以說,損害賠償又是一種法律制度,它是由賠償原則、賠償范圍、賠償方式等各項制度構成的一個制度體系。侵權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征:
(一)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此幾項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為前提。而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
(二)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于侵權行為人所有。而在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中,侵權人向受害人返還的財產本來就屬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三)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其他形式的責任,在實際承擔時較為簡單,易于操作。而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時卻較為復雜,通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比如,要考慮到賠償的范圍、賠償數額的計算、侵權人和受害人的經濟狀況,在故意侵權中,還要考慮到懲罰性賠償。
三、侵權行為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 民事權利 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系,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此處所稱的加害行為是一個未經法律評價的行為,對其確定純粹基于該行為所造成的民事損害后果。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以作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傳統民法教科書對這一要件一般以“行為的違法性”或“違法行為”來表述,這一表述方式當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夠準確。無論是“行為的違法性”還是“違法行為”,它們實際上已對致人損害的行為作了法律評判。事實上,在這里對加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判并無必要,因為一般侵權行為構成的另一個要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才是對致人損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判的地方。在這里,只要證明有加害行為即可。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此處所稱的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另一個要件。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
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損害系合法權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損害具有可補救性,即所受損害可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補救;三是損害的確定性,即損害事實確實發生,并可通過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財產損害,主要是指由于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毀人房屋,盜人車輛等行為致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既得利益的損害,如車輛被盜;間接損害是可得利益的損害,如因車輛被盜導致營業收入的減少。
人身傷害,是指由于行為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損害。人身傷害專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同時,對自然人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支付醫療費和收入的減少等。
精神損害又稱無形損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損或人身傷害而導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譽受不法侵害、隱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體因受傷而致殘等。這些都會導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與其他損害不同的是,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難以用金錢來衡量。
(三)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為仍不能構成。因此,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又一要件。
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后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系,就稱因果關系。
就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而言,主要是指損害事實系由加害行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傷害乙的身體,直接造成乙身體受傷。在這里,甲的加害行為是原因,乙的身體受傷是結果,二者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較為復雜,有許多不同的表現形式。其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較為簡單;(2)一因多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了多種損害結果;(3)多因一果,即多個加害行為導致了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最為復雜。
理清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對侵權民事責任的認定極為重要。實踐中,有些因果關系較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則較為復雜,難以確定,在必要時還需進行相應的司法鑒定。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除須具備上述各要件外,還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必要條件。亦即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時,一般侵權行為才能構成。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系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民法理論對何為過錯尚無明確的界定,關于過錯的認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關理論。民法上的過錯也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會發生傷人或死人的后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結果導致他人受傷的,就為故意的侵權行為。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為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而定。對行為人注意義務的確定,應根據具體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等多種因素綜合進行。
民事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四個,即全面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以及衡平原則。以上便是找法網小編為您帶來關于 民事損害賠償基本原則 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找法網的律師。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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